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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通航河流应设置警戒设施。

9.1.2  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吊装施工受力计算、确定发送道及牵引道的几何尺寸、进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并应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9.1.3  施工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并应标定跨越中心轴线和跨越点中心位置。

9.1.4  未能一次发送完成,且发送构件的临时停留位置低于设计高度时,应在构件上设置夜间警示灯光。

9.1.5  钢丝绳锚固头和锚固墩的锚固螺栓连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锚固头灌入过程中损坏锚固螺栓的螺纹。

9.1.6  基础施工、锚固墩施工、塔架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章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9.1.1  考虑到施工对通航船只的安全有影响,故制订本条。

9.1.2  跨越的施工方法很多,即使相同的跨越结构也有不同施工方法,发送道、牵引道一般针对桥面结构、跨越管道设置,在进行施工平面布置时需提前进行预留。

9.1.3  跨越中心轴线确定了跨越的具体位置,非常重要,同时为了和跨越两头的线路工程正确对接,故制订本条。

9.1.4  大型跨越工程的钢丝绳吊装耗时较长,为防止悬在空中的吊具及构件在低于设计高度时对通过的船只造成阻挡或者挂碰伤害,故作此项规定。当吊具及构件高于设计高度时,不会对通行船只造成影响。

9.1.5  钢丝绳锚固头现场制作时,为防止锚固浇筑材料施工时溅出,损伤锚固螺杆的螺纹,故作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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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6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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