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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设备应有铭牌。
2 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3 对砂、石等原材料应抽样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应在合格后再采用。
3.1.2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并应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使用或降级使用:
1 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2 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造成损伤或损坏可能者。
3 对原检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3.1.3 钢材焊接用焊条、焊剂等焊接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且保管、使用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焊条、焊丝、焊剂和熔嘴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由专人保管。
2 焊条、焊丝、熔嘴和焊剂在使用前,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烘干。
3 焊条重复烘干次数不应超过1次,不得使用受潮的焊条。
3.1.1 本条为新增条款。要求产品有出厂合格证书,对没有证书的产品应抽样送检。
3.1.2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2.0.1条,强调线路工程在施工之前对原材料、器材进行检查,使问题暴露在安装之前,以保证工程质量。
3.1.3 本条为新增条款。钢材焊接用焊条、焊剂等焊接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所焊接金属焊接的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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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电气设备的试验
- 11 工程验收与移交
- 11.1 工程验收
- 11.2 竣工试验
- 11.3 竣工移交
- 附录A 对地及交叉跨越安全距离要求
- 附录B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上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统一格式
- 附录C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工程类别划分表
- 附录D 66kV及以下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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