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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张力放线
8.3.1 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SDJJS 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文件中明确张力放线的应采用张力放线。
2 35kV~66kV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放线。
3 非钢绞线的架空地线宜采用张力放线。
8.3.2 张力机尾线轴架的制动力与反转力应与张力机匹配,张力机放线主卷筒槽底直径D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导线直径(mm)。
8.3.3 张力放线区段的长度不宜超过20个放线滑轮的线路长度,当无法满足规定时,应采取防止导线在展放中受压损伤及接续管出口处导线损伤的特殊施工措施。
8.3.4 张力放线通过重要跨越地段时,宜适当缩短张力放线区段长度。
8.3.5 直线接续管通过滑轮时,应加装保护套防止接续管弯曲。
8.3.6 牵引场应顺线路布置。当受地形限制时,牵引场可通过转向滑轮进行转向布置。张力场不宜转向布置,特殊情况下需转向布置时,转向滑轮的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
8.3.7 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设计计算拉断力的16%,锚固时导线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m。
8.3.8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损伤,在容易产生损伤处应采取防止措施。导线损伤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应使用不粗于0#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
2 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总拉断力的8.5%,且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应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3条、第8.2.4条的规定。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严重损伤:
1)强度损失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8.5%。
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
4)钢芯有断股。
5)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4 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并应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8.3.1 张力放线工艺十分成熟,因此要求35kV~66kV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放线。本条没有列为强制条款,但对设计文件中明确张力放线的应采用张力放线。
8.3.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张力放线的质量。
8.3.3 根据多年张力放线施工经验,平原和山地张力放线时有很大区别。影响导线磨损的原因主要是大档距、大压档,而滑轮数的增减影响并不明显,可根据线路的地形情况将滑轮个数适当放宽。
8.3.4 重要跨越物包括铁路、高速公路、江河及大跨越,适当缩短放线区段长度,有利于放线质量及确保安全快速完成跨越架线。
8.3.6 一般情况下只考虑牵引场转向布场,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考虑张力场转向布场。但应计算确定滑车位置、角度及数量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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