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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现场浇筑基础
6.2.1 现场浇筑基础,浇筑前应支模,模板应采用刚性材料,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采取脱模措施。
6.2.2 现场浇筑基础应采取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的措施。
6.2.3 现场浇筑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安装牢固。安装前应除去浮锈,螺纹部分应予以保护。
6.2.4 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进行找正,并应加以临时固定,在浇筑中应随时检查其位置的准确性。整基基础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2.5 基础浇筑前,应按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现场浇筑使用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进行试配确定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6.2.6 现场浇筑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机械捣固,个别特殊地形无法机械搅拌时,应有专门的质量保证措施。
6.2.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灰比。每班日或不同日浇筑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坍落度。
6.2.8 混凝土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
6.2.9 试块应在现场从浇筑中的混凝土取样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相同。
6.2.10 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角、耐张、终端、换位塔及直线转角塔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 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队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
3 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4 当需要做其他强度鉴定时,外加试块的组数应由各工程自定。
6.2.11 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6.2.12 现场浇筑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后应在12h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应在3h内进行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板外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湿润。
2 对普通硅酸盐和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浇水养护,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当使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按有关规定养护。
3 基础拆模经表面质量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并应对基础外露部分加遮盖物,应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土始终保持湿润。
4 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应在拆模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涂刷后不得浇水。
5 日平均温度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
6.2.13 基础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应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损坏。特殊形式的基础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4 浇筑基础应表面平整,单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表6.2.14 单腿尺寸允许偏差
6.2.15 浇筑拉线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5的规定。
表6.2.15 拉线基础允许偏差
注:L为拉环中心至杆塔拉线固定点的水平距离。
6.2.16 整基铁塔基础回填土夯实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6的规定。
表6.2.16 整基基础尺寸施工允许偏差
注:1 转角塔基础的横线路指内角平分线方向,顺线路方向指转角平分线方向。
2 基础根开及对角线指同组地脚螺栓中心之间或塔腿主角钢准线间的水平距离。
3 相对高差指地脚螺栓基础抹面后的相对高差,或插入式基础的操平印记的相对高差。转角塔及终端塔有预偏时,基础顶面相对高差不受5mm限制。
4 高低腿基础顶面高差指与设计标高之差。
6.2.17 现场浇筑混凝土强度应以试块强度为依据。试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8 对混凝土表面缺陷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6.2.19 混凝土基础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6.2.4 各施工单位的主角钢找正方法不断更新,插入式角钢基础找正质量不断提高,强调了找正后应保证整基基础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6.2.5 混凝土配合比应现场浇筑使用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进行试配确定。
6.2.8 以保证材料用量符合混凝土配合比报告规定的材料用量比例要求。
6.2.11 混凝土强度是考核混凝土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混凝土强度以试块为依据。为了确保试块试验数据的可信性,应由取得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6.2.12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相关条款修改的。
6.2.14 将原规范以列表的形式表述,更加清晰直观。
6.2.15 将原规范以列表的形式表述,更加清晰直观。
6.2.17 现场浇筑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
6.2.18 混凝土表面缺陷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6.2.19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有防腐要求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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