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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竣工移交
11.3.1 工程竣工后应移交下列资料:
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 修改后的竣工图。
3 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
4 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记录。
5 代用材料清单。
6 工程试验报告和记录。
7 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8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9 相关协议书。
11.3.2 竣工资料的建档、整理、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的规定。
11.3.3 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应及时组织竣工移交。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应移交的资料。
11.3.3 本条规定了竣工移交的要求,当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及时组织竣工移交。
11.3.3 本条规定了竣工移交的要求,当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及时组织竣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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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工程验收与移交
 - 11.1 工程验收
 - 11.2 竣工试验
 - 11.3 竣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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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B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上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统一格式
 - 附录C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工程类别划分表
 - 附录D 66kV及以下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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