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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竣工移交


11.3.1  工程竣工后应移交下列资料:

    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  修改后的竣工图。

    3  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

    4  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记录。

    5  代用材料清单。

    6  工程试验报告和记录。

    7  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8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9  相关协议书。

11.3.2  竣工资料的建档、整理、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的规定。

11.3.3  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应及时组织竣工移交。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应移交的资料。
11.3.3  本条规定了竣工移交的要求,当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及时组织竣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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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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