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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础


11.0.1  基础的型式应根据线路沿线的地形、地质、材料来源、施工条件和杆塔型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原状土基础、高低柱基础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基础型式。

11.0.2  基础应根据杆位或塔位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现场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1.0.3  基础设计应考虑地下水位季节性的变化。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和土壤应考虑水的浮力并取有效重度。计算直线杆塔基础的抗拔稳定时,对塑性指数大于10的粘性土可取天然重度。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

11.0.4  岩石基础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鉴定,并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塔位进行试验。

11.0.5  原状土基础在计算上拔稳定时,抗拔深度应扣除表层非原状土的厚度。

11.0.6  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0.5m。在有冻胀性土的地区,埋深应根据地基土的冻结深度和冻胀性土的类别确定。有冻胀性土的地区的钢筋混凝土杆和基础应采取防冻胀的措施。

11.0.7  设置在河流两岸或河中的基础应根据地质水文资料进行设计,并应计入水流对地基的冲刷和漂浮物对基础的撞击影响。

11.0.8  基础设计(包括地脚螺栓、插入角钢设计)时,基础作用力计算应计入杆塔风荷载调整系数。当杆塔全高超过5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取1.3;当杆塔全高未超过5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取1.0。

11.0.9  基础底面压应力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公式(11.0.9-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11.0.10  基础抗拔稳定应符合下式要求:

11.0.11  基础倾覆稳定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11.0.12  基础上拔稳定计算的土重上拔稳定系数γR1、基础自重上拔稳定系数γR2和倾覆计算的倾覆稳定系数γS ,应按表11.0.12采用。

条文说明

11.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基础设计的基本安全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2条第4款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1.0.3  地下水对基础设计的影响很大,对于塑性指数IP>10的粘性土,其渗透系数K=6×10-8~10-6m/s,属于相对不透水性和弱透水性的土质,根据华东电力设计院和东北电力设计院的试验结果,在短期荷载作用下不考虑地下水浮力的影响是安全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3.3.5条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

11.0.5  原状土基础在计算上拔稳定时,抗拔深度如果不扣除表层非原状土的厚度,对基础上拔稳定影响较大,尤其是基础埋深浅时,设计人员应特别注意。

11.0.6  基础的最小埋置深度由0.6m改为0.5m是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89中的规定制定的。本次修订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5.1.2条的规定,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0.5m。当基础埋置在非冻胀土中时,其埋深可以不考虑冻土层厚度。

11.0.8  本条是根据《架空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DL/T 5219-2005制定的。

11.0.9~11.0.12  这四条是保证架空电力线路基础安全稳定的基本设计安全要求,其中第11.0.12条为强制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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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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