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附录A 弱电线路等级


弱电线路应按下列要求划分等级:

    一级——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重要的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铁道部与各铁路局及铁路局之间联系用的线路,铁路信号自动闭塞装置专用线路。

    二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各地(市)、县及其相互间的通信线路,相邻两省(自治区)各地(市)、县相互间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铁路局与各站、段及站相互间的线路,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的线路。

    三级——县至区、乡人民政府的县内线路和两对以下的城郊线路;铁路的地区线路及有线广播线路。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201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