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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管沟开挖


8.2.1  开挖管沟前,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在地下设施两侧5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并应对挖出的地下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对于重要地下设施,开挖前应征得其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应在其监督下开挖。

8.2.2  一般地段管沟开挖时,宜将挖出的土石方堆放到焊接施工对面一侧,堆土距沟边不应小于1m。

8.2.3  在耕作区开挖管沟时,应将表层耕作土与下层土分别堆放,下层土应放置在靠近管沟一侧。

8.2.4  爆破开挖管沟宜在布管前完成。爆破作业应由有爆破资质的单位承担。爆破作业应制定安全措施,规定爆破安全距离,不应威胁到附近居民、行人,以及地上、地下设施的安全。对于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设施,应事前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爆破。

8.2.5  开挖管沟时,应保护地下文物,当发现文物时应保护现场,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8.2.6  在穿越道路、河流、居民密集区等地段进行管沟开挖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信号灯、警示物等。

条文说明

 

8.2.1  应重视保护地下设施。在机械开挖时,不清楚地下设施,如电缆和光缆,很容易将其挖断造成事故,因此规定地下设施两侧5m范围内采取人工开挖。

8.2.2  为了保留施工作业场地,规定宜在施工一侧抛土。

8.2.3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护表层耕作土。

8.2.4  本条作出了必要的爆破安全规定。

8.2.5  根据保护文物法规,施工单位有责任保护地下文物不受损坏。

8.2.6  在道路穿越施工中设置警告牌、信号灯及在密集的居民区施工设置安全围栏、警示物等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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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6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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