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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管道连头


15.0.1  管道连头所用钢管、弯管等材料的材质、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参与试压的连头管段安装前应进行试压。

15.0.2  连头处宜设置在地形、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连头处应设人行安全通道。作业而应平整、清洁、无积水,沟底比设计深度加深500mm~800mm。

15.0.3  现场切割防腐管时,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火焰或等离子弧方法。

15.0.4  吊装时,吊具应固定牢靠,设专人指挥、监护。

15.0.5  连头时应采用外对口器,不应强力组对。

15.0.6  连头处的管道焊接应严格执行连头焊接工艺规程,应在焊接完成后进行100%超声检测和100%射线检测。

15.0.7  裂纹缺陷不应返修,其他缺陷只应返修1次。

15.0.8  检测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防腐补口、补伤,经业主(或监理)确认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管沟回填。
 

条文说明

 

15.0.1  管道连头是指对施工中因穿越、跨越、阀室、清管、测径、试压、管道转角等处因施工技术要求的限制而预留的管口。本条强调了不参与试压的连头管段应进行预试压。

15.0.2  因连头处施工难度大、投入人员、机具较多、作业坑较深,故提出了作业环境的要求。

15.0.3  为保证连头质量,对切割防腐管作出了规定。

15.0.4  由于作业场地狭窄,根据以往施工经验教训,提出了吊装和监护的要求。

15.0.6  本条对连头处的管道焊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旨在保证焊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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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6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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