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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水幕系统应先于洞室施工,水幕系统施工超前洞室开挖工作面不宜小于20m。

11.1.2  水幕巷道的开挖支护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和第10章的有关规定。

11.1.3  水幕钻孔施工应分区域进行,当一个区域的钻孔全部完成后应进行相关水试验并供水。相关试验、观测要求及主要操作步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1.1.4  水幕巷道内的各种监测设备,应安设在相应的监测孔、仪表孔内,设备安放在孔内设计位置后,应采用注浆固定牢固并封孔。

11.1.5  水幕巷道充水前,应清理巷道内可漂浮的垃圾,并应拆除所有的供水管路、栓塞及可能影响水幕水质和正常供水的物体。

11.1.6  施工巷道充满水后,应设封塞封堵洞口。
 

条文说明

11.1.1  由于地下水降低再恢复后,在一些岩石裂隙中易夹有空气,储存的油品就会从这些薄弱处向外挥发逸出,造成存储安全问题。故在施工期储库顶至水平水幕以下之间围岩应做到不失水,这就需要用水幕系统超前洞室施工,及时补充地下水来实现。运营水幕的超前距离一般不少于20m,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调整。水幕系统超前施工示意图见图4。

图4  水幕系统超前施工示意图

11.1.3  本章中描述的钻孔是指包含水幕孔、监测孔(井)、仪表孔(孔)、电缆孔(井)等所有水幕系统内的钻孔或钻井。在洞库运行后,水幕系统应提供稳定的水头压力,保证地下储存油品所必需的流动条件。为了验证水幕系统的正常运转,因此水幕孔完成后,应通过相关试验,检查水幕系统是否能提供稳定的水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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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封石洞油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9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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