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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传统建筑木装修工程应按设计要求足尺放样,异形构件应制作样板。

9.1.2 木装修制作应合理选材,严禁无计划用材。

9.1.3 木装修制作应采用手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生产,并做好防晒、防潮、防污染工作。

9.1.4 木装修的半成品、成品在搬运过程中应避免磕碰,成品运输过程中应采用铺垫、绑扎、覆盖的技术措施,绑扎固定用绳不得使用钢丝绳,成品堆置离地面不应小于500mm,堆置场地应设排水措施。

9.1.5 胶合板替代木板用于木装修工程时,胶合板的质量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胶合板》GB/T 9846的规定执行,且不宜用于建筑外立面装修的最外层。

9.1.6 木装修的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并应做好验收记录。

9.1.7 木装修表面应平整光滑、图案准确、线条流畅自然,无缺棱、掉角、刨痕、毛刺、雀斑、锤印、胶迹。

9.1.8 在木装修榫卯结合部位、安装五金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填补。木装修加固金属件和五金配件的材质、规格、型号、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

9.1.9 传统建筑木装修用其他材料制作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9.1.1 本条规定了木装修应按图纸设计进行放样,复杂的装饰构件应制作样板,以保证施工质量。
9.1.2 本条规定了木装修过程中应本着节约用材的原则,不得无计划用材或大材小用、优材劣用。
9.1.3 为提高木装修制作的效率,提倡木装修制作采用手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工效,降低成本。但制作过程中,为提高质量,要求每个工程的每类装修件应先做标准实样,经检验合格后再全面生产。
9.1.4 木材本身为软质材料,在外力磕碰下易发生变形。为了避免木装饰材料翘曲、弯曲、开裂,要求半成品、成品在搬运过程轻拿轻放。成品堆放要妥善保管,做好防晒、防潮、防污染工作。
9.1.5 胶合板是一种人造板,是由木段旋切成单板或由木方刨切成薄木,再用胶粘剂胶合成三层或多层的板状材料,并使相邻层单板的纤维方向互相垂直。由于破坏了木材本身的物理性能,里面起主导作用的成分是胶,故不宜用于建筑外立面装修的最外层。
9.1.6 本条规定了木装修的每道工序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并应做好施工验收记录。
9.1.7 本条规定了木装修表面应符合的特征,平整光滑,无缺棱、掉角、刨痕、毛刺、雀斑、锤印、胶迹。木装修构件应结合牢固、严密,图案准确,线条流畅自然,榫卯连接一般应横向构件做榫,竖向构件做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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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3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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