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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车站运转用房


3.4.1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车站应设置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房屋。调度集中控制(CTC)的中间站应设置应急值守人员(车站值班员)房屋。
3.4.2 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车站应设置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外勤助理值班员、扳道员、道岔清扫员、站内道口看守员等房屋。
    编组站、区段站应设置站调(货调)、车号员(外勤)室、货(商)检员、调车区长、驼峰值班员、峰顶作业员(提钩员)、拉风作业员、调车组休息、制动员(连接员)、铁鞋存放、峰尾防护、闸楼、车间点名、交接班、会议(学习)、更衣、间休、设备工具存放、维修、充电等房屋。有列尾作业的车站还应设置列尾作业员、列尾装置存放、电池充电、维修等房屋。
    有货运到发作业的中间站应设置调车组休息室、车号员、货(商)检员等房屋。
3.4.3 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应急值守人员室(车站值班员室)应设于信号楼内。当信号楼距站台较远时,可在车站内设置应急值守人员室。
3.4.4 外勤助理值班员室宜设于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部一侧,并应朝向站场设施布置。
3.4.5 扳道房宜设在繁忙道岔附近或管辖道岔区的适中位置。
3.4.6 车站道岔清扫房宜设在信号楼内,严寒地区可根据位置需要单独设置。调车场道岔清扫房宜设在集中联锁道岔集中处。
3.4.7 站内道口看守房应设在汽车通行入口右方铁路线的外侧。
3.4.8 站调(货调)楼宜设在车站中心位置,也可与信号楼、车站办公楼、行车室等房屋合建。站调室宜面向线路,具备三面瞭望条件。站调(货调)楼的站调主任室、站调值班站长室、总值班员室、站调室、调车区长室、货调室宜合设调度大厅。分设时,站调室、货调室应与车号员室(内勤)相邻布置。
3.4.9 有货物列车到发作业的车场宜设车号员(外勤)室和货检室,车号员(外勤)室和货检室宜设在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头一侧。
3.4.10 驼峰集中楼宜设在驼峰车辆溜放方向的左侧、便于瞭望整个驼峰调车作业的地点。机械化驼峰设两级制动位时,应在第二制动位减速器附近设驼峰执行楼,其规模可根据驼峰自动化程度和制动设备控制方式确定。
3.4.11 调车区长室宜设于编组线群咽喉区或峰尾编组线群咽喉附近的外侧。
3.4.12 峰顶作业员(提钩员)室宜设在峰顶平台推峰方向的左侧。
3.4.13 拉风作业员室应设在到达场,且应与车号员室和货(商)检室合建。
3.4.14 设有专用调车机车或仅配有调车组的车站均应设调车组休息室。专用调车机车调车组休息室可根据调车作业性质,设在峰顶作业员(提钩员)室、调车区长室附近。仅配有调车组的调车组休息室宜设于行车室附近。
3.4.15 制动员(连接员)室应与铁鞋存放室合建,并宜设在调车场中、尾部线路间。
3.4.16 峰尾防护室应设在调车场尾部。
3.4.17 闸楼宜设在机务段出入口处。
3.4.18 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室、电池充电室、电池存放室和维修室宜设于车场列车尾部。
3.4.19 中、小型车站的充电室宜设在车站值班员室附近。编组站可按集中或分场设置充电室,并宜设在调车人员较集中处。充电室宜设两个房间,一间用于充电,另一间检修设备和存放备品工具。
3.4.20 会议(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按车站职工总人数扣除轮班当班职工数按1.0㎡/人计算确定。
3.4.21 点名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当班人数按1.0㎡/人计算确定,点名室宜与会议(学习)室合设。当车站分单双向场别时,宜分场设置。
3.4.22 交接班室宜设于站调室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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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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