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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A.0.1 铁路车间、动车所办公房屋建筑面积宜符合表A.0.1规定。
注:1 表中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办公用房,包括正、副主任办公室,书记办公室,技术室、档案室、司机室、会议室及卫生间面积。
       2 表中高速、城际铁路综合车间办公用房,包括正、副主任办公室,书记办公室,技术室、档案室、司机室、会议室、更衣室及卫生间面积。
       3 动车所办公用房,包括正、副所长办公室,书记办公室、技术室、司机室、会议室、更衣室及卫生间面积。
A.0.2 铁路工区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A.0.2规定。
注:1 表中40人及40人以下工区房屋包括工区办公室、值班室、学习会议室、更衣室、工具间、材料间、伙食团房屋及卫生间面积,不包括间休室、单身宿舍等面积。
       2 工区人数大于80人,适用于配置综合维修工区。表中工区房屋包括工区办公、检修室、值班室、学习技术室、会议室及卫生间面积,不包食堂、间休室、单身宿舍等面积。
       3 表中规定的房屋面积主要用于工区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根据专业要求单独配置。
       4 当工区内设置职工单身宿舍时,宜按职工人数的20%设置间休室;当工区内未设职工单身宿舍时,宜按职工人数的50%设置间休室。间休室建筑面积指标应为5㎡/床~6㎡/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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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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