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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房建用房


3.16.1 房建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材料加工房屋,机械存放房屋,材料库(棚)、资料档案室。
3.16.2 材料库(棚)建筑面积可按每万平方米维修换算房屋建筑面积4㎡~5㎡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
3.16.3 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宜与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其他铁路生产房屋合建。
3.16.4 材料加工房屋建筑面积可根据需要确定。
3.16.5 未设置综合车间、工区的高速、城际铁路车站,可根据需要设置维修房屋。
3.16.6 房产车间应设置资料档案室,其使用面积宜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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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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