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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职工浴室


4.2.1 车间卫生特征1~2级范围内的铁路基层生产作业单位应设职工浴室,车间卫生特征3级范围内的铁路基层生产作业单位可设淋浴间。职工浴室或淋浴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4.2.2 生产作业单位最大当班人数100人及以上的应设浴室;100人以下时,应设淋浴间。
4.2.3 生产作业单位职工浴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规模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的60%~80%及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计算确定,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宜为9人。
    2 每个淋浴器宜设3个更衣箱,男、女更衣箱比例应根据单位男、女职工人数比例确定。其中,男、女更衣箱比例,生产车间宜为8:2,办公机关宜为6:4,客运段宜为5:5。
    3 职工浴室建筑面积应按表4.2.3计算确定。
    注:指标中包括管理间、水箱间面积,不包括锅炉房面积。
4.2.4 淋浴间每个淋浴器建筑面积指标宜为5.5㎡~6.5㎡,规模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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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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