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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给水排水用房


3.12.1 给水排水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给水厂(所)房屋、给水加压站房屋、给排水集中监控室、客车上水工休息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
    2 污水处理厂(站)房屋、真空站(真空中心)房屋、排(污)水泵房、移动卸污车车库、列车卸污工间休室。
3.12.2 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厂(所)、污水处理厂(站)房屋布置应满足设备运输、安装、检修、更换等要求。
    2 车站给排水集中监控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宜与站房合设。
    3 排(污)水泵站宜单独设置。
3.12.3 给水排水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设备间应满足防潮、防火、防噪声、除臭、防振要求,并应根据生产要求设置采暖、通风、采光、排水、减振降噪等措施。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现行《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等的有关规定。
    2 设备间应设一个可供最大设备出入的门,房屋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
    3 有人值守泵房的值班室应与水泵间相邻,隔墙上应设置隔音观察窗及隔音门,配电及控制设备应与值班室分设。
    4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消毒、加药、贮药等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等通风条件差的位置,其门窗应有安全措施。
    5 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加氯间地面和墙面应有防腐蚀措施。
    6 加氯间及其仓库、消毒间及贮药间应设有通风系统,其配电设施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7 消毒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8 化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墙面、地面、操作台面材料应防腐、易清洁。化验室中的无菌室、药品库宜设于背阴面。
    9 给水排水监控室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2.4 独立设置的给水排水工区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规定外,还应设置检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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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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