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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城镇燃气


3.2.1 城镇燃气的类别和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规定。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3.2.2 燃具前供气压力的波动范围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压力Pn之内;当海拔高度大于500m时,燃具额定压力Pn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1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规定了城镇燃气的类别及其燃烧特性指标华白数W和燃烧势CP,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指标控制燃气互换性和燃具适应性,燃气类别及其W、CP指标是燃气部门和燃具部门均应遵守的指标。
3.2.2 燃具前供气压力波动范围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压力Pn之内为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海拔高度500m时,燃具热负荷降低2.5%左右,故超过500m时应调高供气压力。调高供气压力比重新设计燃具要简单。附录B为不同海拔高度下燃具前额定压力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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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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