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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4.6.1 室内燃具自然换气装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表4.6.1 室内燃具自然换气装置

注: V--每单位燃气(1kW·h)燃烧后产生的理论烟气量(m³),取1m³/(kW·h)(低热值);

       Q--燃具热负荷(kW)(低热值);

       n1、l1、h1--排气筒转弯次数;从排气筒入口中心到风帽高度1/2处的长度(m);排气筒室外垂直部分高度(m);

       n2、l2、h2--烟道转弯次数;从防倒风罩开口部位下端到风帽高度1/2处的长度(m);烟道高度(m),h2 适用于l2≤8m;

       n3、l3、h3--排气筒转弯次数;从排烟罩下端到风帽高度1/2处的长度(m);从排烟罩下端到风帽高度1/2处的高度(m);

       Ⅰ型排烟罩--能完全覆盖火源的排烟罩;

       Ⅱ型排烟罩--能覆盖火源周围部分的排烟罩。

4.6.2 室内燃具机械换气装置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表4.6.2 室内燃具机械换气装置

注:1 文字符号同表4.6.1注;

       2 排气筒、给气口等的有效面积可根据机械换气装置的能力设计。

4.6.3 排烟罩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Ⅰ型排烟罩的结构应完全覆盖火源,并做成利于捕集烟气的形状。I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1m。

    2 Ⅱ型排烟罩的结构应覆盖火源的周围部分。Ⅱ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1m。

4.6.4 固定式百叶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百叶窗最小间隙应大于8mm,安装的防虫网应便于清扫。

    2 百叶窗的有效开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Ae--百叶窗的有效开口面积(c㎡);

    α--百叶窗的开口率,可按表4.6.4取值;

    An--百叶窗的实际面积(c㎡)。

表4.6.4 百叶窗开口率

4.6.5 门、窗间隙可作为部分给气口面积,门、窗间隙的有效面积可按表4.6.5的规定取值。

表4.6.5 门、窗间隙的有效面积

    注:窗不包括隔离窗、双层窗、镶嵌窗。门不包括周围带密封材料的门。

4.6.6 室内装有排气扇等机械换气装置时,可不限制给气口的位置和大小。

4.6.7 室内直排式燃具排气扇的排气量宜符合本规程表4.6.2的规定。通过外墙水平排放时,排气扇的风压不应小于80Pa(静压)。

4.6.8 室内吸油烟机与住宅共用排气道连接时,排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吸油烟机的风量应取(300~500)m³/h;与吸油烟机配套燃具的额定热负荷要求的排气量应符合本规程表4.6.2的规定;燃具安装房间环境空气中的CO含量不应大于0.02%,CO2含量不应大于2.5%。

    2 吸油烟机的风压不应小于排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排气系统的总阻力应采用排气道说明书的规定值。

    3 灶具的同时工作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取值。

    4 吸油烟机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吸油烟机》GB/T 17713的规定。

    5 排气道的材料及质量(强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的规定;排气道应有足够的排气能力,排气道的结构应有良好的防倒烟和串烟的功能,排气道的结构和横截面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6.9 燃具用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CJ/T 198和《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CJ/T 199等标准的规定,其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吸气/排烟口应直接与大气相通。

    2 强制排气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同轴管水平穿过外墙排放时,应坡向外墙,坡度应大于0.3%,其外部管段的有效长度不应少于50mm;给排气管的分体管应安装在边长为500mm正方形的区域内。自然排气的排气管水平穿过外墙时,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并应有防倒烟装置。

    3 冷凝式燃具的排气管应坡向燃具,其同轴给排气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室内部分应坡向燃具,室外部分应坡向室外。

    2)同轴管的内管(排气管)应坡向燃具,冷凝水流向燃具;同轴管的外管(给气管)应坡向外墙,应防止雨水进入。

    4 燃具与排气管和给排气管连接时应保证良好的气密性,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mm。

    5 穿墙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与墙的间隙处应采用耐热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件做密封防水处理。

4.6.10 穿外墙的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6.10的规定。距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3m。烟道终端排气出口应设置在烟气容易扩散的部位。

表4.6.10 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m)

    注:下部机械进风口与上部燃具排气口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3m时,其垂直距离不限。

4.6.11 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应设置给气口和换气口,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横截面积均应大于烟道的横截面积。给气口应设在房间下部,换气口应设在房间上部(烟道上部),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直通大气。

4.6.12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道安装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充分考虑静风压对排烟的影响。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道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

    2 当烟道总长L<8m时,烟道的高度应满足下列计算值。

    式中:
    H--烟道高度(m);

    n--烟道上的弯头数目;

    L--从防倒风罩开口下端到烟道风帽高度1/2处的烟道总长度(m);

    l--已知烟道水平部分长度(m);

    AV--烟道的有效截面积(c㎡);

    φ--燃具热负荷(W)。

    3 烟道水平部分的长度应小于5m,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坡向燃具的坡度。

    4 烟道的弯头宜为90°,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

    5 烟道的高度宜小于10m。

    6 防倒风罩以上的烟道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30cm。

    7 烟道顶端应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出口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6.13条的规定。

4.6.13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囱风帽与屋顶和屋檐间的相互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囱伸出屋顶到风帽间的垂直高度应大于0.6m。

    2 当烟囱水平方向1m范围内有建筑物屋檐时,烟囱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0.6m以上。

    3 当邻近有建筑物时,烟囱风帽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阴斜线内为正压区)。

4.6.14 独立烟道的结构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层住宅(1层~3层)和多层建筑(4层~6层)宜设独立烟道。

    2 独立烟道应有防止倒烟的措施。

    3 烟道的抽力(余压)应符合本规程第4.6.17条的规定要求。

4.6.15 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图C.0.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烟道的高度宜为层高,并应大于2.0m,其净截面积不应小于燃具排烟口截面积,并不得小于0.015㎡;主烟道出口距支烟道入口不应小于6m,主烟道的净截面积应在满足烟道抽力的前提下通过计算确定。

    2 支烟道出口与主烟道交汇处应设烟气导向装置;当同层有2台燃具时,应分别设置支烟道和烟气导向装置,其出口高差应大于0.25m。

    3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可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不得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共用烟道的结构和横截面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6.16 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

4.6.17 燃具用烟囱的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热负荷小于30kW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3Pa;

    2 当热负荷大于等于30kW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10Pa。

4.6.18 烟囱抽力和出口横截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ΔPy--烟道、烟囱或连接管垂直管段的抽力(Pa);

    H--产生抽力管段的高度(m);

    tk--外部空气的温度(℃);

    ty--管道中烟气的平均温度(℃);

    P--大气压力(Pa);

    Ay--烟囱出口横截面积(㎡);

    Vy--烟囱出口烟气流量(m³/h),烟气流量可依据本规程表4.6.1和表4.6.2中的最小排气量确定;

    υy--烟囱出口烟气流速(m/s),当自然排烟时取(3~5)m/s,机械排烟时取(6~8)m/s。

4.6.19 燃具不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个烟道。

4.6.20 密闭式燃具可使用倒T形、U形、分离型等共用给排气烟道。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尺寸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结构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倒T形烟道(图D.0.1-1)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贯穿建筑物的垂直烟道,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

    2)设置贯穿建筑物的水平给气道或设置中和压力区的单独空气进口。建筑物下面中和压力区的烟道基座应有防止碎石落入下面区域的可拆卸格栅,烟道基座和格栅应标识烟道用途。

    3)烟道横截面积可按本规程表D.0.2-1和表D.0.2-2的规定执行。

    2 U形烟道(图D.0.1-2)应符合下列要求:

    1)U形烟道两侧的通道,应建成贯穿建筑物的垂直烟道,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

    2)燃烧用空气应由建筑物顶部通过靠近烟道并在底部与其连通的垂直烟道提供。

    3)U形烟道横截面积应是倒T形烟道横截面积的1.25倍。

    4)当烟道横截面为矩形时,长度不得大于宽度的1倍。

    3 分离型烟道(图D.0.1-3和图D.0.1-4)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贯穿建筑物的分离式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并吸入燃烧用空气。同轴型烟道的结构见本规程图D.0.1-3,并列型烟道的结构见本规程图D.0.1-4。

    2)安装冷凝式燃具的烟道下端应设置冷凝液排除装置,见本规程图D.0.1-3中A1和A2。

    3)给排气下端不连通的烟道(正压烟道,见本规程图D.0.1-3中A2)不应安装自然给排气式燃具,安装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烟道上应安装止回排气阀。

    4)强制给排气式燃具不应与其他任何器具背对背安装。

    5)同轴型烟道给排气管的横截面积可按本规程表D.0.2-3和表D.0.2-4的规定执行。

    4 屋顶烟道端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出口应高出屋顶25cm。

    2)烟道出口距外墙或女儿墙等构筑物不应小于1.5m,当小于1.5m时,其出口应高出外墙或女儿墙。烟道出口应避开正压区。

    5 建筑物顶层燃具空气进口处烟道(U形和倒T形烟道)中CO2最大浓度应为1.5%(按天然气计算,分离型烟道除外)。

4.6.21 密闭式燃具与共用给排气烟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具应按说明书规定安装,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口不得反向与烟道连接(给排气口不得接反)。

    2 燃具与烟道连接后,空气进口和烟道插口与烟道壁之间的间隙应密封。

    3 共用给排气烟道不应与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密闭式燃具连接。

4.6.22 冷凝式燃具的烟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道系统的类型应为强制排气式或强制给排气式。

    2 烟道风帽距墙壁和门、窗洞口的距离应能防止烟气中的水蒸气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3 烟道系统的材料应能适应弱酸性的冷凝液。

    4 烟道系统应有收集和处理冷凝液的措施;未经稀释或处理的冷凝液不得直接排入建筑物的下水道(耐腐蚀的非金属系统下水道除外)。

4.6.23 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条文说明
4.6.1 规定安装燃具的室内可以采用四种自然换气装置及技术参数,以确保室内卫生环境。II型排烟罩集烟效果好,I型稍差,故排气量有不同要求。
4.6.2 规定安装燃具的室内可采用四种机械换气装置及技术参数,以确保室内卫生环境。
4.6.3 规定I型和II型排烟罩的结构尺寸和安装高度,I型排烟罩尺寸小,II型排烟罩尺寸大,故排烟效果不同。II型排烟罩宽应达到火源外H/2以上的地方(H——排烟罩安装高度,指灶面或排烟口至排烟罩底面之间的尺寸高度),烟罩主体下部应有50mm以上的垂直部分,集气部分应有对水平面10°以上的夹角。
4.6.4 规定室内换气用百叶窗的种类及相关技术参数。
4.6.5 规定室内门窗间隙作为给气口时面积的计算方法。
4.6.6 规定室内装有排气扇等机械换气设备时,室内给气口的大小和位置不受限定,因机械排气室内呈微负压,故不会缺氧。
4.6.7 规定室内直排式燃具热负荷与排气风量的对应关系,以及对排气扇的风压要求等。
4.6.8 规定住宅排气道应用技术条件。
    1 吸油烟机风量(300~500)m³/h为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的规定。
    不同排烟罩下允许的燃具热负荷为1995年日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规程》的规定。吸油烟机低档(弱)使用时的风量一般为(300~500)m³/h,允许的燃具热负荷可按风量除以30m³/(kW·h)或20m³/(kW·h);风量为300m³/h时,其燃具热负荷最大值为10kW或15kW;风量为500m³/h时,其燃具热负荷最大值为17kW或25kW。
    安装燃具房间环境空气中因燃具运行故障和烟道倒烟等问题引起的CO含量不得超过0.02%和CO2含量不得超过2.5%,为欧洲《燃气热水器》EN26和《按照燃烧产物排放方法进行燃气用具分类的欧洲方案》PDCR1749的规定。本规程第C.0.2条(共用烟道)作了相同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规定有毒燃气(人工煤气)加臭量时,要求当人工煤气泄漏,环境空气中CO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4.6.9 规定排气管和给排气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CJ/T198和《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CJ/T 199 等标准的规定,一般与燃具同时供应。
    1 规定排气管和给排气管应直接与大气相通,可设置在墙壁或屋顶上。
    2 规定给排气管的同轴管和强制排气的排气管水平穿过外墙排放时(即在屋顶下排放),为防止雨水流入室内燃具,故应坡向外墙并向下倾斜,其安装尺寸为通用做法;规定给排气管分体管应在0.5m范围内安装,以确保平衡给排气。规定自然排气的水平排气管应坡向燃具,防止冷凝水外流;燃具应有防倒烟装置,并应在屋顶之上的非正压区设风帽,以防止倒烟。
    3 规定冷凝式强制排气燃具排气管的安装坡度,确保冷凝水往回流(流向燃具);以及冷凝式燃具同轴给排气管的两种安装方式(可任选其一)。
    1)室内部分坡向燃具,以使冷凝水流向燃具;室外部分坡向室外,以防止雨水进入。室内外两部分之间有一个夹角。
    2)同轴管内外管固定焊接前,使内管坡向燃具,外管坡向室外,以便冷凝水流向燃具,并能防止雨水进入。
    4 规定燃具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防止烟气泄漏室内。接口处的搭接长度不小于30mm是保证气密性的良好措施,等同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 规定。
    5 规定穿墙孔的间隙要填充和密封,以防烟气或雨水等流入室内。
4.6.10 规定穿建筑物外墙的燃具烟道终端排气口距门窗洞口及地面的最小净距,以防外排烟气重新进入室内,以及雨雪对排烟口的影响。
    燃具水平烟道终端排气口设在烟气不易扩散的部位(建筑物拐角或上部有遮挡处)时,烟气易进入门窗洞口造成二次污染。
    一、国外标准对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和密闭式燃具穿墙水平排烟的规定
    1 日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规程》的规定
    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规定,根据烟气吹出方向的不同,其距离为(150~600)mm;在上述规定距离的建筑物墙面投影范围内,不应有烟气可能流入的开口部位,但距排烟口距离大于600mm的部位除外。
    2 英国《烟道的安装与维修规范》BS5440-1:2008的规定
    英国单层住宅烟道终端安装要求见表1。

    3 美国《燃气规范》AISI 223.1--2006的规定
    美国单层住宅烟道终端安装要求如下:
    1)机械排烟系统的终端,应设在10ft(3.1m)范围内任何强制送气入口上方至少3ft(0.9m)之处。
    2)非密闭式燃具机械排烟系统的终端,应设在任何门、可打开窗或任何建筑物的自流空气入口下方至少4ft(1.2m),水平方向至少4ft(1.2m)或者上方 1ft(0.3m)之处。烟道终端的底部应位于至少高出地面12in(0.3m)之处。
    3)热负荷等于或小于10000Btu/hr(3kW)的密闭式燃具的烟道终端,应位于据建筑物的任何空气开口至少6in(0.15m);而热负荷大于10000Btu/hr(3kW)但不大于50000Btu/hr(14.7kW)的燃具应以9in(0.23m)烟道终端间距安装;热负荷大于50000Btu/hr(14.7kW)的燃具应以至少12in(0.3m)烟道终端间距安装;烟道终端和空气入口的底部应位于至少高出地面12in(0.3m)之处。
    二、我国住宅燃具的排烟情况
    1 我国灶具和热水器等燃具的烟管多数通过穿墙水平排放。
    2 我国住宅多数为多层或高层,多数燃具烟管高位安装在本层门窗洞口上方,即安装在上层住宅门窗洞口的下面了,故对上一层住宅的门窗洞口会有烟气进入的问题产生。对居住房间(卧室和起居室)参照英、美标准进行了严格的安全间距规定(1.2~1.5)m,这与英、美单层住宅不同。
    3 关于燃具排烟出口各国规定并不一致。国内调查得知,在凹形、L形住宅拐角处的厨房,当吸油烟机穿过外墙水平排气时,排气口距起居室2.5m和卧室5m处,其窗户开启时仍有油烟进入室内,味道较浓,说明外排烟气能否进入室内,光靠安全间距是不行的,与影响烟气安全扩散的建筑形状以及室外空气能否向四面流通有直接关系。
    4 我国燃具多数安装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属于非居住房间,一般在居住房间的一侧,故其规定的最小净距能够做到。
4.6.11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点火初期因系统在冷态下烟道无抽力,故会有烟气倒流从防逆风罩处溢出;给气口用于供给燃具助燃用的空气,换气口用于排除燃具启动时可能倒回室内的烟气。
4.6.12 规定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烟道安装时要充分考虑净风压对排烟的影响,即烟道出口一定要高出屋顶0.6m并避开正压区,否则烟道将产生倒烟和窜烟。
    规定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筒的结构、尺寸和计算方法,适用于排气筒总长L<8m的排气筒,仅适用于(1~3)层的低层建筑。
4.6.13 规定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筒风帽与屋顶、屋檐和周围建筑间的相互位置,主要目的为烟道出口避开或高出正压区,防止烟道倒烟,并考虑积雪的影响等。
4.6.14 规定低层和多层住宅设置独立烟道的技术条件,为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用技术条件。
4.6.15 规定高层住宅设置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技术条件。
    1 共用烟道的结构形式和支烟道高度以及主、支烟道横截面积,等同英国《烟道的安装与维修规范》BS 5440-1和我国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支烟道烟气导向装置一般为45°~90°并向上吹出,等同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正压排烟的强制排气式燃具排入时可能会出现倒烟,故不得排入。
4.6.16 燃具停用时支烟道进口处的静压值小于零(具有一定的抽力和真空度)是保证共用烟道不倒烟的安全技术条件。
4.6.17 规定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烟道抽力必须大于烟道阻力。要保持3Pa或10Pa的抽力和真空度(负压)。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工作时,在防倒风排气罩出口处或排烟出口(无排气罩时),测量烟道抽力(真空度),并符合规定要求。3Pa为住宅小型热水器用烟道抽力,10Pa为住宅大型热水器用烟道的抽力。
4.6.18 规定烟囱抽力和出口横截面的计算,为国内外的通用公式,计算中采用的相关技术参数为经验数值。
4.6.19 固体燃料(煤)设备停用时存在明火,故不得与燃具共同用一个烟道,以防止燃气泄漏着火或爆炸。
4.6.20 规定共用给排气烟道适应的燃具类型。规定密闭式燃具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和性能,等同英国《烟道的安装与维修规范》BS5440-1规定。
    下端不连通的正压分离式同轴烟道燃具排气出口设止回排气阀的目的是防止倒烟,确保正常燃烧。
    强制给排气式燃具不应与其他燃具背对背安装的目的是防止强制给排气燃具对另一台燃具给排气造成影响,解决的方法是两台燃具的给排气口错开安装,使其不在一个高度上。
    同轴型烟道横截面积,并列型共用给排气烟道的横截面积可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同轴型烟道确定。
    5 规定建筑物内所有采暖炉加上33%快速热水器(1/3顶部楼层的热水器)运行情况下,检查U形和倒T形烟道的工作性能。进入最高(顶层)燃具的燃烧用空气中不得含大于1.5%(体积)的CO2。其日的是为了防止顶层燃具缺氧运行。
4.6.21 规定密闭式燃具与共用给排气烟道的连接要求。
    1 给排气口接反后燃具不能正常使用,产生不完全燃烧。
    2 接口不密封会产生漏气和漏烟。
    3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发生燃气泄漏后在共用给排气烟道不易扩散,为防止事故,故不得安装。
4.6.22 规定冷凝式燃具烟道系统的技术条件,目的为防止酸性冷凝液对烟道系统及排水系统的腐蚀。等同英国《烟道的安装与维修规范》BS5440-1规定。
4.6.23 烟道的排气能力受海拔高度的影响,当海拔高度大于500m时,设计烟道时要考虑海拔高度影响因素的修正,可参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修正;只有增大烟道的直径或高度,方可达到海平面额定热负荷的排气能力;如不修正(不增大烟道的直径或高度),烟道的排气能力将降低。以上规定等同美国《燃气规范》ANSI Z22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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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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