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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安全防火
4.8.1 常用燃具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4.8.1 常用燃具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的最小距离 (mm)
注:间隔距离栏中,括弧内数值为带金属防热板时的燃具与建筑物间的距离。
4.8.2 家用燃气灶具与上方吸油烟机除油装置及其他部位的距离宜按表4.8.2的规定执行,家用燃气灶具与侧吸式吸油烟机除油装置的距离可按本规程第4.8.1条的规定执行。
表4.8.2 家用燃气灶具与吸油烟机除油装置及其他部位的距离(mm)
注:① 带油过热保护,并经防火性能认证的灶具;
② 风量小于15m3/min(900m3/h);
③ 限每户独立使用,且通过外墙直接排到室外的排油烟管;
④ 吸油烟机设置在吊柜下部的预留空间内。
4.8.3 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表4.8.3的规定。
表4.8.3 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 (mm)
注:D为排气筒直径。
4.8.4 建筑外墙燃具水平烟道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表4.8.4 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mm)
注:括弧内为有防热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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