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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的设计,提高消防站用房、设施和场地规划布局及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消防站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设计。
1.0.3 消防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消防站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设计。
1.0.3 消防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为使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战斗力,以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进行消防站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的依据;也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所规定的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
本条中其他消防站主要是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对象之外的具有执勤备战功能的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是主要承担消防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运输、维修、保养等职能,并为普通和特勤消防站执行任务提供应急综合保障的消防站。鉴于战勤保障消防站与常规执勤备战的普通、特勤消防站在功能、房间设置、场地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且目前战勤保障消防站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完全规范和定型,可在其成熟时再纳入本规范。
1.0.3 本条的规定明确了本规范和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除应执行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8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所规定的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
本条中其他消防站主要是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对象之外的具有执勤备战功能的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是主要承担消防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运输、维修、保养等职能,并为普通和特勤消防站执行任务提供应急综合保障的消防站。鉴于战勤保障消防站与常规执勤备战的普通、特勤消防站在功能、房间设置、场地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且目前战勤保障消防站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完全规范和定型,可在其成熟时再纳入本规范。
1.0.3 本条的规定明确了本规范和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除应执行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8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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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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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
- 3 选址和总平面设计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要求
- 4.2 消防车库
- 4.3 通信室
- 4.4 体能训练室
- 4.5 执勤器材库和训练器材库
- 4.6 被装营具库
- 4.7 清洗室、烘干室
- 4.8 器材修理间、呼吸器充气室
- 4.9 灭火救援研讨室、电脑室
- 4.10 图书阅览室
- 4.11 会议室
- 4.12 俱乐部
- 4.13 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
- 4.14 干部备勤室
- 4.15 消防员备勤室
- 4.16 餐厅、厨房
- 4.17 家属探亲用房
- 4.18 浴室
- 4.19 锅炉房
- 4.20 心理辅导室
- 4.21 晾衣室(场)
- 4.22 贮藏室、盥洗室
- 4.23 配电室和空调机房
- 4.24 油料库
- 4.25 其他辅助建筑
- 4.26 台阶、坡道和栏杆
- 4.27 走道和楼梯
- 4.28 建筑造型与装修
- 5 消防站场地设计
- 5.1 室外训练场
- 5.2 道路
- 6 建筑设备与其他设施
- 6.1 给水排水
- 6.2 采暖、通风、空调和防排烟
- 6.3 防雷与接地
- 6.4 综合布线
- 6.5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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