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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要求


4.1.1  消防站业务用房和业务附属用房的门和通道设置应有利于快速出动。
4.1.2  消防站业务用房和业务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按表4.1.2确定。
表4.1.2消防站业务用房和业务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续表4.1.2
4.1.3  体能训练室、执勤器材库、清洗室、烘干室、器材修理间、呼吸器充气室等的设置宜临近消防车库。
4.1.4  消防站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按表4.1.4确定。
表4.1.4 消防站辅助用户的使用面积指标m2
续表4.1.4
4.1.5  辅助用房中功能相近的用房宜集中设置。
4.1.6  辅助用房中有噪音、异味、辐射和易燃易爆危险等的用房,设置时宜远离备勤室、探亲用房等居住人员的房间。
4.1.7  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8  消防站内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9  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9度地区消防站建筑的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4.1.10  消防站的建筑外观应主题鲜明,造型应庄重简洁,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的装修风格,具有明确的标识性与可识别性,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1.11  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4.1.12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业务用房和业务附属用房门和通道的一般要求,应有利于快速出动。
4.1.2  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各种业务用房和业务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其中,建筑用房的使用面积均不包括走道面积。
4.1.4  本条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规定了消防站各种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4.1.5  因盥洗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和心理辅导室等辅助用房的功能相近,宜集中设置。
4.1.6  对于会产生噪音(如空调机房、锅炉房、餐厅)、异味(如厨房、盥洗室)、辐射(如电脑房、配电室)和易燃易爆风险(如油料库)等的辅助用房,可能对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带来影响,故设置时宜远离备勤室、探亲用房等居住人员的房间。
4.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保障消防员人身安全,不应低于二级。
4.1.8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9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原则。
4.1.10、4.1.11  对消防站建筑物内外装修做出了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装修材料,以进一步体现消防站建筑的特色,适应不同地区、气候特点与生活、训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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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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