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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控制项
6.1.1 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节能诊断的内容及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的有关规定。
6.1.2 暖通空调系统进行改造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对热负荷和逐时冷负荷进行详细计算,并应核对节能诊断报告。
6.1.3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6.1.3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6.1.4 设置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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