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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控制项
8.1.1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和居住建筑公共空间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1.2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和居住建筑公共车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8.1.3 除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外,建筑室内外照明不应选用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用白炽灯。
8.1.4 照明光源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8.1.5 照明光源、镇流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3级。
8.1.6 夜景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三级照明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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