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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评分项
Ⅰ 供配电系统
8.2.1 供配电系统按系统分类或管理单元设置电能计量表,评价分值为5分。
8.2.2 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区,评价分值为5分。
8.2.2 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区,评价分值为5分。
8.2.3 配电系统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且插座回路设置漏电断路保护,评价分值为5分。
8.2.4 照明光源、镇流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不低于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2级,评价分值为5分。
8.2.5 当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谐波电压和电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时,合理设置谐波抑制装置,评价分值为5分。
Ⅱ 照明系统
8.2.6 不采用间接照明或漫射发光顶棚的照明方式,评价分值为5分。
8.2.7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车库等公共区域均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评价分值为10分。
8.2.7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车库等公共区域均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评价分值为10分。
8.2.8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车库等公共区域照明采用集中、分区、分组控制相结合,并合理采用自动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分区控制方式,得2分;
2 采用分组控制方式,得3分;
3 采用自动降低照度控制措施,得5分。
8.2.9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电源,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表8.2.9的规则评分。
2 采用分组控制方式,得3分;
3 采用自动降低照度控制措施,得5分。
8.2.9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电源,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表8.2.9的规则评分。
表8.2.9 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容量评分规则
注:Re为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照明设备安装容量之比。
Ⅲ 智能化系统
8.2.10 电梯采取节能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梯具有节能控制装置,得2分;
2 2台及以上电梯集中布置时,电梯具备群控的功能,得3分。
8.2.11 智能化系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配置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5分。系统满足标准规定的应配置项目要求,得10分;满足标准规定的全部配置项目要求,得15分。
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梯具有节能控制装置,得2分;
2 2台及以上电梯集中布置时,电梯具备群控的功能,得3分。
8.2.11 智能化系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配置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5分。系统满足标准规定的应配置项目要求,得10分;满足标准规定的全部配置项目要求,得15分。
Ⅳ 改造效果
8.2.12 在照明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前提下,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居住建筑公共车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评价总分值为15分。照明功率密度值每降低2%得1分,最高得15分。
8.2.13 在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照明功率密度值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要求的前提下,照度不超过标准值的10%,评价分值为10分。
8.2.13 在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照明功率密度值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要求的前提下,照度不超过标准值的10%,评价分值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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