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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生产车间、原粮筒仓、原粮库、成品库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9.1.2 生产车间结构选型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布置、工程地质、交通运输和施工条件等综合考虑,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砌体结构等结构型式。
9.1.3 生产车间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时,板厚不宜小于100mm,楼板宜采用双层双向通长配筋。
9.1.4 楼面板相邻设备洞孔在板两个方向的净距都应不小于150mm,设备洞孔周边应采取设置边梁或增设板加强钢筋构造措施。
9.1.5 钢结构的防锈、防火及涂装应符合GB50016和GB/T50046的规定。
9.2 荷载
9.2.1 荷载分类和荷载组合,应符合GB50009的规定。
9.2.2 生产车间的楼面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等及可能拆移的隔墙产生的局部荷载,均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当缺乏资料时,生产车间楼面均布活荷载可参照表2。
9.2.3 生产车间设置吊物洞时,吊物洞口梁活荷载按4kN/㎡计算,另设一个30kN集中力作用于跨中进行结构计算。吊物梁验算按最大起吊设备毛重量另加10kN的集中力计算。吊物梁吊钩验算按承受的集中力乘以动力系数1.4计算。
9.3 结构计算
9.3.1 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9.3.2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011的规定。
9.3.3 原粮筒仓、凉米筒仓、卸粮坑为构筑物,其抗震设计应符合GB 50191的规定。
9.3.4 原粮筒仓、凉米筒仓的仓下支承结构为柱支承时,应对仓下支承结构进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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