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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给排水及消防给水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排水干管应埋地敷设,或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包装等洁净区内管道宜暗装。
11.1.2 管道穿过包装等洁净区墙壁、楼板和顶棚时应设套管,管道和套管质检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也应该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11.2 生产、生活给水
11.2.1 给水系统应符合生产、生活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并应分别设置。管道的设计应留有余量,以适应工艺变动。
11.2.2 抛光机等生产用水应设置净水系统,净化后水质应达到直接饮用水的相关要求。
11.2.3 供水管材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宜选择不锈钢管或工程塑料管。
11.2.4 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
11.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11.3.1 车间和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设施设置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
11.3.2 消防给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50016和GB50974的规定。
11.3.3 全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一起计算。
11.3.4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规定设计。
11.3.5 室内消防给水管和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工作塔,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高度大于24m的厂房、仓库或超过四层的厂房和仓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m~40m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 L/s~15 L/s计算。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宜大于0.50 MPa,当大于0.7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车间、仓库的消火栓口动压应不小于0.35 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
11.3.6 室内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采用临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车间或仓库顶部应设消防水箱,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取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临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应不小于12m³,大于25L/s时应不小于18m³;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应不低于0.10 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0.07 MPa;
——高位消防水箱还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11.3.7 室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11.4 排水
11.4.1 厂房屋面宜采用天沟外排水,厂房和库房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系统设计。
11.4.2 屋面雨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按不低于10年设计。
11.4.3 排水立管不宜穿过原料库和成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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