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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生产车间为丙类,米糠间、稻壳库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10.1.2 全厂负荷计算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取0.70~0.76。
10.2 供电与变电
10.2.1 生产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消防用电负荷的分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分。
10.2.2 变配电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接近负荷中心,尽可能靠近或设在生产车间;
——接近电源侧;
——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有扩建余地。
10.3 室内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
10.3.1 生产车间电力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交流异步电动机选用封闭型;
——现场用仪表选用防尘型;
——照明灯具选用防尘型。
10.3.2 生产车间每层宜设置检修电源插座箱,防护等级为IP54,宜布置在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装设高度应不低于1.4m。
10.3.3 生产车间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采用铜芯导线截面不小于2.5m㎡;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重型电缆配线;
——动力配电线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
10.4 设备电力装置的保护与控制
10.4.1 交流异步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断相运行保护。
10.4.2 交流异步电动机宜装设单独的起动器,当生产需要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动机可采用一套起动器。
10.4.3 生产车间的电气控制应符合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简单、经济。大、中型厂宜设集中控制室,采用可编程控制系统(PLC)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10.4.4 生产车间内的配电装置和控制设备,宜集中设置在配电室内和集中控制室。
10.4.5 控制室与生产设备现场的联系,宜采用声光信号,联系频繁处,宜设通信设备。
10.5 照明
10.5.1 生产车间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中控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
10.5.2 生产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色温和照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生产车间照度宜为200lx,控制室照度宜为300lx;仓库照度宜为100lx。
10.5.3 具体设置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10.6 防雷与接地
10.6.1 建筑物防雷具体设置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10.6.2 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接地装置可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网;宜采用共用接地的形式,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
10.6.3 设备要求配置的单独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
10.7 预防粉尘爆炸
工艺设备、电气、建筑与结构、粉尘控制、积尘的清扫、气力输送、作业安全管理等,应符合GB 15577和GB 174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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