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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击危险防护


    电击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a)电击防护设计类别应符合以下规定:
    1)0类设备,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即在易接近的导电部分(如果有的话)和产品固定布线中的保护导体之间没有连接措施,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便依赖于周围环境进行保护的产品;
    2)I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措施,即把易导电部分连接到产品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线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产品;
    3)II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对保护接地或依赖设备条件未作规定的产品;
    4)III类设备,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在其中产生的电压不会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产品。
    b)应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技术、间接接触技术等对产品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
    c)产品应满足绝缘电阻、介质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的要求,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并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
    d)产品的结构、外壳或护罩等,或其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时,均不会产生意外接触带电部分的危险。外壳、护罩等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e)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产品,并且直接接触时只有一个频率、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一个无危险程度的电流流过,则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
    f)产品应设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容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g)产品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均应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h)产品应能承受自身或旁邻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i)产品应能承受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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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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