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6 故障附加保护


    故障附加保护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a)对于一般产品,故障附加保护至少为以下三种之一:
    1)自动切断,对I类设备,应在供电系统与I类设备之间插接或安装低压熔断、断路器等;
    2)电气隔离,采用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3)剩余电流装置(RCD)。
    b)带液源系统的产品,其附加保护方式应是下列之一:
    1)III类结构;
    2)II类结构应使用剩余电流装置(PRCD);
    3)I类或II类结构,与隔离变压器一起使用。
    c)如产品中含有在其断开后可能具有稳态接触电流和电荷的设备(电容器等),则应安装警示标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2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