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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运行危险防护


    运行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
    a)产品的防护罩,或排屑装置等应能防止工件、刃具或部件以及作业时的金属屑、粉尘等飞甩出去;
    b)应将产品的噪声和振动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c)产品不应产生灼热或低温现象,且无危险热辐射。使用液体介质的产品,液体介质不应溢出和飞溅到使用者身上和作业场所;
    d)如产品内有危害粉尘、蒸汽或气体,或者在工作过程产生的这类物质,则应将其可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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