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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绝缘结构防护


    绝缘结构防护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a)I类设备(产品)满足的要求包括:
    1)任何与绝缘有关的导线、螺钉、螺母、垫圈、弹簧、电刷、刷握组件或类似部件一旦松动或从其位置上脱落时,均不应易触及带电部件;
    2)对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有要求的结构处,应设置隔层或充分地固定部件,且这类部件一旦松动或从其位置上脱落时,不应使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上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减小到规定值的50%以下;
    3)手柄、操作杆和操作钮等均应与接地端子或接地触头可靠连接,或用接地金属部件隔开带电部件。
    b) II类设备(产品)满足的要求包括:
    1)应足以防止意外触及基本绝缘和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
    2)用作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部件,应固定得不严重破坏就不能拆下,或重新安放时不可能放在不正确的位置上,如果遗漏了,产品就不能运行或明显不完整(只要隔层固定得只有将其破坏或割开才能拆下);
    3)采用粘接来固定的结构在承受机械强度验证时不应脱落;
    4)非全绝缘型的II类设备或II类结构应在易触及金属部件与电动机部件及其他带电部件之间设置绝缘隔层;
    5)绝缘内衬或金属外壳内的绝缘涂层不应能被轻易刮除。金属外壳内壁上的普通清漆、浸渍黄蜡布、软树脂胶合纸和类似物不能用作绝缘隔层;
    6)用作接线的软电缆或软线的内部导线绝缘,只有当将其破坏或割开才能取下,或其两端是被夹紧固定的,才可视为适当的绝缘隔层,否则应附加符合绝缘要求的套、管子或隔层;
    7)非致密烧结的陶瓷材料和类似材料以及单独的玻璃珠均不应用作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
    8)用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制成的用作附加绝缘的部件应经受老化验证,且其尺寸和放置使得即使在该部件出现裂痕的情况下也不会使爬电距离减小到规定值以下;
    9)埋有发热导体的绝缘材料只用作基本绝缘,不应用作加强绝缘;
    10)由于污物沉积或因产品内部部件磨损产生的粉尘沉积,致使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的爬电距离或电气间隙减小到规定值以下;
    11)电容器不应与易触及金属部件连接,而且如果电容器外壳是金属的,则外壳应由附加绝缘与易触及金属部件隔开。除符合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保护阻抗的电容器外。
    c)III类设备(产品)满足的要求包括:
    以安全特低电压运行的部件与其他带电部件之间的绝缘应符合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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