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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省级避难场所


4.2.1 由省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省级行政区域或周边省份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省份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2.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综合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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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GB/T4401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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