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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
4.5.1 由乡镇(街道)级或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或相邻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5.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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