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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市级避难场所
4.3.1 由市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市级或县级或乡镇(街道)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市级行政区域或相邻市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市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4.3.2 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等方式建设,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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