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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紧急避难场所
用于向服务半径内[见c)]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并具备符合应急避难功能基本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避难场所,也是应急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其他类型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主要适用于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台风与暴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及空袭事件等避难种类,宜符合下列要求。
a)避难时长:1d以内。
b)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1)室内型紧急避难场所:不小于2.0㎡;
2)室外型紧急避难场所:不小于1.5㎡。
c)服务半径:1km以内,步行10min~15min可达。
d)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满足应急集散、指挥管理、医疗救治、物资储备、清洁盥洗、垃圾储运、应急停车、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消防、应急通风、应急供暖、应急通道、抢修抢建、无障碍、标志标识等功能需要,因地制宜适当增减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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