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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布局
1.2.1 在确定建筑的防火间距时,是否需要考虑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凸窗、雨棚等的影响?
答:当室外疏散楼梯、雨棚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时,防火间距可以从建筑的外墙算起;对于开敞式外廊、阳台、凸窗,防火间距应从其外边缘算起。
1.2.2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的间距有何要求?
答: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两座建筑最近的门窗洞口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且该间距范围内建筑外墙应为无开口的防火墙:(1)外墙夹角α<90°时,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图1.2.2-1);(2)90°≤外墙夹角α<180°时,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图1.2.2-2);(3)外墙夹角α≥180°时,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1.2.3 布置餐饮场所的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设计是否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4条?
答:餐饮场所的面积不超过商业营业厅面积50%且不使用明火灶具时,可以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4条规定。
1.2.4 住宅附属公共用房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吗?
答:住宅附属公共用房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含局部延伸出上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的部分)。住宅附属公共用房主要包括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托育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不包括设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活动设施、储藏间、住宅配套的设备用房等。其中托育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且仅为日间托育、养老服务。
1.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32条规定应设置的“房间”,是否可设置在敞开天井或凹槽内?
答:可设置在敞开天井或凹槽内,但敞开天井应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并符合本疑难问题解答第1.4.2条相关规定。
1.2.6 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临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是否需要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4.2.1条规定,控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答:除机械式停车装置以外,不需要。
1.2.7 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1.9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设备用房是否控制其建筑面积?
答:设备用房宜独立于汽车库设置防火分区。当汽车库内服务于汽车库的设备用房与停车区域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
1.2.8 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设置的防火卷帘是否有宽度限制?
答: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在行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可不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第1款的限制。
1.2.9 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计算疏散距离?
答: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3.3条规定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不考虑其安全疏散距离。
1.2.10 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汽车充电设施时,有什么防火要求?
答: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汽车充电设施时,可执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相关规定,或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楼层;(2)宜在每个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应划分停车单元,每个停车单元的停车数量不应大于18辆;(3)相邻两个停车单元之间、停车单元与其他停车位之间应采用行车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1.2.11 汽车4S店普遍存在汽车营业厅与修车库贴邻建造,是否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4.1.6条规定?
答:汽车4S店配套的修车库为Ⅱ类及以下时,可以和4S店的汽车营业厅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车4S店整体应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及停车区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2)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答:当室外疏散楼梯、雨棚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时,防火间距可以从建筑的外墙算起;对于开敞式外廊、阳台、凸窗,防火间距应从其外边缘算起。
1.2.2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的间距有何要求?
答: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两座建筑最近的门窗洞口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且该间距范围内建筑外墙应为无开口的防火墙:(1)外墙夹角α<90°时,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图1.2.2-1);(2)90°≤外墙夹角α<180°时,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图1.2.2-2);(3)外墙夹角α≥180°时,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答:餐饮场所的面积不超过商业营业厅面积50%且不使用明火灶具时,可以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4条规定。
1.2.4 住宅附属公共用房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吗?
答:住宅附属公共用房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含局部延伸出上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的部分)。住宅附属公共用房主要包括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托育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不包括设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活动设施、储藏间、住宅配套的设备用房等。其中托育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且仅为日间托育、养老服务。
1.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32条规定应设置的“房间”,是否可设置在敞开天井或凹槽内?
答:可设置在敞开天井或凹槽内,但敞开天井应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并符合本疑难问题解答第1.4.2条相关规定。
1.2.6 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临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是否需要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4.2.1条规定,控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答:除机械式停车装置以外,不需要。
1.2.7 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1.9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设备用房是否控制其建筑面积?
答:设备用房宜独立于汽车库设置防火分区。当汽车库内服务于汽车库的设备用房与停车区域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
1.2.8 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设置的防火卷帘是否有宽度限制?
答: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在行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可不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第1款的限制。
1.2.9 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计算疏散距离?
答: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3.3条规定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不考虑其安全疏散距离。
1.2.10 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汽车充电设施时,有什么防火要求?
答: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汽车充电设施时,可执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相关规定,或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楼层;(2)宜在每个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应划分停车单元,每个停车单元的停车数量不应大于18辆;(3)相邻两个停车单元之间、停车单元与其他停车位之间应采用行车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1.2.11 汽车4S店普遍存在汽车营业厅与修车库贴邻建造,是否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4.1.6条规定?
答:汽车4S店配套的修车库为Ⅱ类及以下时,可以和4S店的汽车营业厅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车4S店整体应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及停车区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2)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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