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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本设计参数及系统选用
2.1.1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屋顶消防水箱的容量及最低有效水位如何确定?
答: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和规模分别按照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二种或二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取3.0 h;其屋顶消防水箱的容量按各自建筑类别及规模确定后取大值,最低有效水位应同时满足住宅的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的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静水压力,无法满足时应设置稳压设施。
2.1.2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如何配置?
答: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各自的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非住宅部分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部分按规范不需要设置时,可不连带设置。各自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条文说明。
2.1.3 建筑地下部分为汽车库、设备用房及其它功能时,建筑体积如何计算?
答:当地下部分为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建筑体积计算可不包含地下部分;当地下部分含有其他建筑功能且与上部通过楼梯、电梯连通时,建筑体积应包含地下部分体积,其中防火分隔满足要求的汽车库和设备用房体积可以不计。
2.1.4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规范相关规定相应减少,何谓全保护?
答:全保护是指建筑物室内设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无柴油泵的水泵房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气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进行全部保护;仅走道设置喷头,房间内未设置,则不能视为全保护。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不能折减。
2.1.5 连接两座独立建筑物的封闭连廊(天桥),其室内消防设施如何设置?
答:该封闭连廊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设施,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等情况确定;当封闭连廊的建筑面积较大、有实际使用功能且存在火灾危险时,应根据相邻建筑的防火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当任何一侧连通的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封闭连廊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两端建筑室内消火栓保护范围的封闭连廊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1.6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但仅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如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9条第4~6款列举的建筑、场所按本款设置要求执行,不再同时执行第8.1.9条第7款规定;(2)送回风道(管)包括各类空调风管,但不包括消防排烟风道(管)、仅在卫生间内设置的排风道(管)和仅在其他单个房间内设置的风道(管);(3)单个防火分区内,当设置送回风道(管)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局部区域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隔墙或甲、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分隔时,统计面积可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局部区域建筑面积进行累加,否则应按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4)按第(3)点汇总建筑内所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防火分区,将计算的总建筑面积视为判定标准,当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时,该建筑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涉及的区域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1.7 舞台葡萄架处同时设有雨淋系统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两种系统是否考虑同时作用?
答:在垂直投影重叠的保护区域内,可不考虑同时作用。
2.1.8 自动消防炮可以替代舞台葡萄架下和电影摄影棚的雨淋系统吗?
答:不可以,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的场所。
2.1.9 二类高层宿舍楼的房间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二类高层宿舍楼的房间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当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0 幼儿园是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7条第5款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还是第6款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7条第5款“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已经限定建筑类别,故未纳入第5款的建筑类别均应按第6款“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执行。
2.1.11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确定为类似用途的厂房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生产厂房,达到规范要求面积时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详见本疑难问题解答第1.1.7条)。
答: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和规模分别按照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二种或二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取3.0 h;其屋顶消防水箱的容量按各自建筑类别及规模确定后取大值,最低有效水位应同时满足住宅的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的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静水压力,无法满足时应设置稳压设施。
2.1.2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如何配置?
答: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各自的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非住宅部分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部分按规范不需要设置时,可不连带设置。各自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条文说明。
2.1.3 建筑地下部分为汽车库、设备用房及其它功能时,建筑体积如何计算?
答:当地下部分为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建筑体积计算可不包含地下部分;当地下部分含有其他建筑功能且与上部通过楼梯、电梯连通时,建筑体积应包含地下部分体积,其中防火分隔满足要求的汽车库和设备用房体积可以不计。
2.1.4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规范相关规定相应减少,何谓全保护?
答:全保护是指建筑物室内设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无柴油泵的水泵房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气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进行全部保护;仅走道设置喷头,房间内未设置,则不能视为全保护。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不能折减。
2.1.5 连接两座独立建筑物的封闭连廊(天桥),其室内消防设施如何设置?
答:该封闭连廊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设施,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等情况确定;当封闭连廊的建筑面积较大、有实际使用功能且存在火灾危险时,应根据相邻建筑的防火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当任何一侧连通的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封闭连廊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两端建筑室内消火栓保护范围的封闭连廊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1.6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但仅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如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9条第4~6款列举的建筑、场所按本款设置要求执行,不再同时执行第8.1.9条第7款规定;(2)送回风道(管)包括各类空调风管,但不包括消防排烟风道(管)、仅在卫生间内设置的排风道(管)和仅在其他单个房间内设置的风道(管);(3)单个防火分区内,当设置送回风道(管)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局部区域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隔墙或甲、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分隔时,统计面积可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局部区域建筑面积进行累加,否则应按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4)按第(3)点汇总建筑内所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防火分区,将计算的总建筑面积视为判定标准,当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时,该建筑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涉及的区域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1.7 舞台葡萄架处同时设有雨淋系统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两种系统是否考虑同时作用?
答:在垂直投影重叠的保护区域内,可不考虑同时作用。
2.1.8 自动消防炮可以替代舞台葡萄架下和电影摄影棚的雨淋系统吗?
答:不可以,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的场所。
2.1.9 二类高层宿舍楼的房间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二类高层宿舍楼的房间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当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0 幼儿园是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7条第5款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还是第6款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7条第5款“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已经限定建筑类别,故未纳入第5款的建筑类别均应按第6款“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执行。
2.1.11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确定为类似用途的厂房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生产厂房,达到规范要求面积时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详见本疑难问题解答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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