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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安全疏散


1.3.1 多层公共建筑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吗?
    答:多层公共建筑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2个安全出口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0条规定,否则剪刀楼梯间仅可作为1个安全出口。当某防火分区多部疏散楼梯中只有1部剪刀楼梯时,为避免疏散人流过于集中,该剪刀楼梯计入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50%。

1.3.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门厅直通室外吗?
    答:疏散楼梯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但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图1.3.2-1);对于4层及以下多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可通过疏散走道、门厅直通室外,楼梯间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15m(图1.3.2-2)。
    本条中的30m、15m,从楼梯间的疏散门(无门时从梯段踏步前缘)起算至室外安全区域,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增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可通过无可燃物的门厅直通室外,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图1.3.2-3)。
1.3.3 设置在建筑首层架空或局部内凹空间如何确定室外安全区域?
    答:建筑首层具有三面围护墙体且有顶盖的内凹空间作为室外安全区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架空层可以比照确定室外安全区域范围,当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
    (1)内凹空间最大深度不应大于15m,且深度、洞口净高及洞口宽度应满足: ①当净高<4.5m时,该空间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1.0(图1.3.3);②当4.5m≤净高<6m时,该空间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1.5;③当净高≥6m时,该空间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2.0。
    (2)开向内凹空间的门、窗、洞口应满足:①楼梯间首层的疏散门、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或房间的疏散门、窗均开向该内凹空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②当开向该内凹空间为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或房间疏散门、窗,或仅为疏散楼梯的疏散门时,门、窗的防火性能不限;③当该内凹空间的深度与高度之比不小于1且宽度与深度之比大于3.0,疏散楼梯的疏散门与其他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m时,开向该内凹空间门、窗的防火性能不限。
1.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隔墙上可以采用普通门、窗吗?
    答: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隔墙上可以采用普通门、窗,但每一侧隔墙上所有房间的门、窗与该侧隔墙的整体面积(含该侧隔墙、门、窗及吊顶上方墙面)比例不应超过50%,即(S门+S窗)/(S墙+S门+S窗)≤50%。否则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口或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4款规定。

1.3.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在具体设计时如何把握?
    答: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这里的疏散门,包括直接对外或直接开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但不包括这些场所通过疏散走道再开向楼梯间的门,也不包括楼梯间内的楼梯踏步。

1.3.6 高层住宅建筑两部剪刀楼梯共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时,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该前室?剪刀楼梯间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吗?
    答:除3户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外,不可以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该前室。进入该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并通过公共走道连通,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剪刀楼梯间首层的对外出口宜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域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该区域时,剪刀楼梯间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

1.3.7 高层住宅建筑核心筒可以采用前室互穿的平面形式吗?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有什么要求?
    答:除消防电梯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之间不应采用前室互穿的平面形式。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不限。

1.3.8 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的独立式、联排住宅建筑安全疏散有什么要求?
    答:这类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及户内自用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首层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5m;(2)当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22m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14.7m,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户内应增设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三、四层应至少设置一处面积不小于4.5㎡且设置逃生装置的露台;(3)当户内地下室仅为该户的功能用房,且与公共地下车库及地下其他公共部位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时,户内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4)地上、地下户内楼梯宽度、踏步高宽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确定。

1.3.9 不同防火分区可以共用疏散楼梯间吗?
    答: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原则上应按防火分区各自设置。除厂房及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需共用疏散楼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两部疏散楼梯不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有一部疏散楼梯不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2)应采用防烟楼梯间;(3)每个防火分区应通过各自独立的前室进入该楼梯间,前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分隔,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两个防火分区进入该楼梯间所需净宽度之和;(5)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0、5.5.21条计算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1.3.10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排烟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及其他设备机房、库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含屋面)的疏散门,是否需要采用防火门?
    答:当与相邻房间门窗间距满足消防标准要求时,上述场所外门的防火性能不做要求。若为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应在火灾时自动(联动)关闭且具有等同防火门的烟密闭性能。

1.3.11 地下汽车库、设备用房能否借用通向相邻汽车库或其他功能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答:地下汽车库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设备用房,人员较少、火灾危险性较低,可以借用开向相邻汽车库或其他功能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3.12 非机动车库的疏散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当非机动车库(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面积大于400㎡且设有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面积小于400㎡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当防火分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1.3.13 地下与地上的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同一疏散走道直通室外,该疏散走道的宽度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地下与地上的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同一疏散走道直通室外,该疏散走道的宽度应不小于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通至该疏散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

1.3.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4条第3款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房间或楼梯间直接开向室外的疏散门?
    答:首层疏散外门仅指不同楼层或部位的疏散人流,汇集于首层门厅(扩大前室)后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既不包括首层房间直接开向室外的门,也不包括疏散楼梯间直接开向室外的门。

1.3.15 住宅建筑敞开楼梯间内是否可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
    答:住宅建筑敞开楼梯间内可以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检修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16 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如何计算?
    答: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3条规定,可计算至扶手中心线。

1.3.17 特殊功能场所采用水平滑动式门做疏散门是否可行?
    答:无障碍卫生间以及医疗建筑的手术室、ICU、CT室、核磁共振室等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房间,可以采用水平滑动式门或电动感应推拉门,其中电动感应推拉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开启,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便于识别的标识。

1.3.18 公共建筑内设置的局部夹层,安全疏散如何考虑?
    答:除地下室、商业营业厅外,公共建筑内设置的局部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安全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疏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夹层为无人员值守的设备机房,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时,可仅设置1部净宽度不小于1.0m、洞口尺寸不小于1.2m×1.2m的金属竖向梯到达下部楼层;(2)当夹层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可仅设一个安全出口或通往下部楼层的疏散楼梯;(3)当夹层为其他功能房间或夹层中设置面积大于200㎡的设备用房时,疏散口数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5条规定,且任一点至下部楼层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规定(其中楼梯的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1.3.19 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满足什么条件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答: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面积之和不大于所在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面积的1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商业营业厅分隔且火灾时顾客无需穿过上述场所疏散时,可不计入商业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疏散人数和疏散宽度。

1.3.20 消防电梯是否可以设置贯穿式轿厢?若可以,是否轿厢两边均应设置前室且满足规范要求?
    答:在满足《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6465-2021第5.1.4、5.2.6及5.8.9条的前提下,消防电梯可以设置贯穿式轿厢,在消防服务过程中打开的层门前应设置消防电梯前室。

1.3.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2条要求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那么地下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分散布置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规定建筑中每个区域相邻2个疏散出口的最小夹角度数,而是通过限制疏散距离和规定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来满足疏散出口分散布置的规定。地下汽车库(机械停车库除外)人员安全疏散距离可不考虑车辆对疏散路径的阻挡,但安全出口前应留出净宽度不小于0.8m(自停车位边缘起算至相邻墙、柱、消火栓等突出物)的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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