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1 防烟系统
3.1.1 对于住宅地下车库防烟楼梯的前室,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4.6条计算加压送风量时,Ak值能否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三合一前室的Ak值如何取值?
答:当地下室仅为住宅服务时,住宅及其地下室的楼梯前室Ak值可以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这里的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三合一前室的Ak值按开2个门的面积取值。
3.1.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执行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1条已废止,条款中“靠外窗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无替代条款,是否还要执行?常闭式应急排烟窗的面积有何规定?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4条采用常闭式应急排烟窗取代了顶部固定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1条中其他固定窗做法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其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常闭式应急排烟窗的面积按不小于1 ㎡考虑,具体技术要求由建筑及电气专业实施执行。
3.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0条中规定机械加压送风场所“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但因设置不开启窗在平时使用时无法开启自然通风,能否设置可开启外窗?
答:建议不设置可开启外窗。当必须设置可开启外窗时,该外窗在火灾时应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3.1.4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3条第2款,当加压送风口设于前室顶部时,是否一定要设于前室入口的正上方,楼梯间才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答: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的任何部位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3.1.5 首层扩大前室设有直通室外的门(普通门或防火门)时,防排烟方式如何选择?
答:任何建筑高度的建筑,其满足首层直通室外的扩大前室,且与周边场所采用防火隔断,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其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建筑面积的3%(疏散门的面积不计入自然通风面积)。
当采用机械防烟系统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相关规定。
3.1.6 服务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以及防烟楼梯间,其防烟设施如何考虑?
答:服务地下的楼梯间,除了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建筑专业认定的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当其服务的地下室层数为3层及以上或地下室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当服务地下的楼梯间(除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6条规定的封闭楼梯间外)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置不小于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应满足在其最高部位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小于1㎡。
3.1.7 当前室服务的楼层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可否采用常开风口加压送风?
答:不可以,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7条执行。
3.1.8 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的开窗或洞口面积是否需要扣除窗框的面积?
答:楼梯间、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所需的开窗或洞口面积应为扣除窗框、百叶叶片等遮挡物后的空气流通面积。
3.1.9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裙房及附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可否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的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非裙房区域,仅服务于建筑高度≤50m且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建筑高度≤50m部分与建筑高度>50m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图3.1.9)。
3.1.10 当竖井井道的内表面光滑,井道的密闭性能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机械排烟的要求时,是否可以直接将竖井井道作为防排烟的管道?
答: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1.3条,防排烟风机及补风机与室外连通的土建风道,在风机风压考虑到该部分阻力损失,土建风道的密闭性及耐火性能达到管道通风同等效果时,可以直接利用该土建风道。除地铁轨行区域及隧道工程外,防排烟系统其他部分的风管材料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相关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3.1.11 在室外或者在排烟机房内的排烟风管是否需要耐火极限要求?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未对直接敷设于室外排烟风管有耐火极限要求,但室外的排烟风管应能满足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排烟机房内的排烟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1.12 当建筑内的避难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加压送风量如何计算?
答: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3.1.13 对于服务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进、排风口,是否不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第3款规定限制?
答:服务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进、排风口火灾时不会同时开启,不受该条文规定的距离限制要求。
3.1.14 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的不同建筑面时,两者之间的水平及垂直距离为多少米可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答: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两者均位于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3m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的相关规定。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图3.1.14-1);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图3.1.14-2)。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高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3.1.15《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废止强制性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对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具体设计措施无规定了吗?
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要求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答:当地下室仅为住宅服务时,住宅及其地下室的楼梯前室Ak值可以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这里的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三合一前室的Ak值按开2个门的面积取值。
3.1.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执行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1条已废止,条款中“靠外窗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无替代条款,是否还要执行?常闭式应急排烟窗的面积有何规定?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4条采用常闭式应急排烟窗取代了顶部固定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1条中其他固定窗做法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其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常闭式应急排烟窗的面积按不小于1 ㎡考虑,具体技术要求由建筑及电气专业实施执行。
3.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0条中规定机械加压送风场所“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但因设置不开启窗在平时使用时无法开启自然通风,能否设置可开启外窗?
答:建议不设置可开启外窗。当必须设置可开启外窗时,该外窗在火灾时应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3.1.4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3条第2款,当加压送风口设于前室顶部时,是否一定要设于前室入口的正上方,楼梯间才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答: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的任何部位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3.1.5 首层扩大前室设有直通室外的门(普通门或防火门)时,防排烟方式如何选择?
答:任何建筑高度的建筑,其满足首层直通室外的扩大前室,且与周边场所采用防火隔断,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其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建筑面积的3%(疏散门的面积不计入自然通风面积)。
当采用机械防烟系统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相关规定。
3.1.6 服务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以及防烟楼梯间,其防烟设施如何考虑?
答:服务地下的楼梯间,除了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建筑专业认定的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当其服务的地下室层数为3层及以上或地下室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当服务地下的楼梯间(除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6条规定的封闭楼梯间外)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置不小于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应满足在其最高部位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小于1㎡。
3.1.7 当前室服务的楼层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可否采用常开风口加压送风?
答:不可以,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7条执行。
3.1.8 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的开窗或洞口面积是否需要扣除窗框的面积?
答:楼梯间、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所需的开窗或洞口面积应为扣除窗框、百叶叶片等遮挡物后的空气流通面积。
3.1.9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裙房及附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可否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的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非裙房区域,仅服务于建筑高度≤50m且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建筑高度≤50m部分与建筑高度>50m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图3.1.9)。

答: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1.3条,防排烟风机及补风机与室外连通的土建风道,在风机风压考虑到该部分阻力损失,土建风道的密闭性及耐火性能达到管道通风同等效果时,可以直接利用该土建风道。除地铁轨行区域及隧道工程外,防排烟系统其他部分的风管材料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相关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3.1.11 在室外或者在排烟机房内的排烟风管是否需要耐火极限要求?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未对直接敷设于室外排烟风管有耐火极限要求,但室外的排烟风管应能满足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排烟机房内的排烟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1.12 当建筑内的避难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加压送风量如何计算?
答: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3.1.13 对于服务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进、排风口,是否不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第3款规定限制?
答:服务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进、排风口火灾时不会同时开启,不受该条文规定的距离限制要求。
3.1.14 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的不同建筑面时,两者之间的水平及垂直距离为多少米可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答: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两者均位于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3m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的相关规定。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图3.1.14-1);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图3.1.14-2)。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高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要求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