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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排烟系统
3.2.1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包括直通室外的坡道、多层地下车库各层之间的坡道)是否需要排烟?
答:当汽车坡道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不考虑其安全疏散距离时,坡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2.2 民用建筑内多段走道通过普通门分隔(即走道套走道),其中每段走道长度不超20m,但多段走道合计长度超20m,是否考虑排烟设施?
答:当民用建筑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中分段设置的门为火灾时开启疏散的门,各段走道总长度大于20m时应按同一空间考虑设置排烟设施。设计图中应标出走道各分段门的消防使用方式。
3.2.3 对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6.3条第4款中的“房间”如何定义?该条第3款及第4款排烟量计算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的走道或回廊?
答:此房间指有火灾危险且火灾时烟气会进入走道的所有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无可燃物且人员不经常停留的房间外)。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4款是指当上述的房间均设置了排烟措施,且走道需排烟时,对该走道排烟量计算的规定。除此之外,需排烟的走道均按第3款计算排烟量。
3.2.4 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直通室外的门能否作为自然排烟设施?
答:不可以。
3.2.5 地下室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能否直接送风到公共区域,由普通门到其它房间?
答:对于地下空间的机械排烟区域,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时,可在公共区域设置集中机械补风,同一防火分区内与该公共区域相邻的机械排烟区域可通过普通门对其补风。
3.2.6 地下室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机械排烟及补风系统如何设置?
答: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 第6.1.5条划分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应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火单元的机械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可与其平时通风系统共用,排烟及补风工况与平时通风工况应具有切换控制功能。每个系统服务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服务的总面积不应超过 2000㎡,排烟系统的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
防火单元之间共用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入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消防补风应直接补至每个防火单元内。排烟系统的控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5.2.4 条执行。
充电设施防火单元的排烟和补风系统不应与建筑物其他系统共用或混用。
3.2.7 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按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还是可以按照30m来控制?
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3.2.8 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如何确定?
答:当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当走道宽度大于2.5m且不大于4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按走道面积不大于150㎡确定。
当走道包括局部加宽的电梯厅等区域,其加宽后的总面积不大于180㎡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应按上述方法确定。
3.2.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2条对挡烟垂壁高度有详细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7.1.5条规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 m。当上述场所净高较低且需划分防烟分区时,设置的挡烟垂壁底部低于上述规范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挡烟垂壁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条最低净高2.1m的要求。
3.2.10 防排烟风机是否必须设置于专用机房内?
答: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时,设于室外的消防风机应有良好的遮阳、防雨、四周设有防护结构等防护措施,其周围至少6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屋面采用轻型屋面结构的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侯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以直接设置于屋面,但其周围至少6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3.2.11 与封闭阳台(有可开启外窗)通过门连通的房间,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且未超过100㎡是否要排烟?房间内套小隔间(如卫生间)面积是否要计入判定排烟的面积内?
答:当建筑专业定性该房间为可开启外窗房间时,可不设排烟;房间内套小隔间(如卫生间)面积不计入判定该房间是否排烟的面积。
3.2.12 直通多层的自动扶梯或楼梯,除最底层外,其余楼层火灾时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防火分区分隔、无疏散功能,是否需要考虑排烟设施?
答:自动扶梯、楼梯等区域,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的防烟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和其他使用功能,可不设排烟设施。
3.2.13 敞开疏散走道是否可以不设排烟措施?
答:建筑专业定性为外廊的敞开疏散走道可以不采取排烟措施。
3.2.14 走道的排烟口,是否无论走道净高为多少,都可以设在净高的1/2以上?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2条第2款,无论走道净高为多少,走道排烟口均可以设在净高的1/2以上。
3.2.15 当采用自动水炮系统灭火时,高大空间排烟量计算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否按有喷淋取值?
答:不可以。
3.2.16 对于汽车库及电影院,机械排烟量是否可以按其专业规范要求计算?
答:汽车库的机械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相关要求。对于净高不大于6m的电影院影厅,机械排烟量可按不小于每平方米9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净高大于6m的电影院影厅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2款规定计算机械排烟量。
3.2.17 地下室的防排烟风井出地面时,风井百叶能否开向架空层区域?开向此区域的窗口可否作为防烟自然通风窗?
答:当建筑定性该架空层区域为室外安全空间时,可将地下室加压及补风井出地面的风井百叶开向该架空层区域。开向此区域的窗及开口可作为防烟自然通风窗,但排烟系统的出风口不应设置于建筑架空层内或朝向架空层。
3.2.18 走道及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是否需要计算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答: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 m/s)计算确定。
3.2.19 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表4.6.3中的数值,还是按计算的数值取值?
答: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 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表4.6.3的数值;其自然排烟面积可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温度、自然排烟窗(口)风速等参数计算确定。
3.2.20 自然排烟区域的补风方式及补风量如何确定?
答: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当需设置补风系统时,应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其中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建筑净高不大于6m的场所,储烟仓以下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最大防烟分区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1/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建筑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中庭等,自然补风口的开启面积可根据补风量、补风口的风速通过计算确定,其中自然补风量不小于相应计算排烟量的50%,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3.2.21 消防机械补风系统的补风量按不小于防火分区所有排烟系统的排风量1/2确定,还是按不小于最大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的1/2确定?
答:消防机械补风系统的设计补风量按不小于与之对应的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的1/2确定。
3.2.22 建筑空间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9条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对于不规则吊顶或者屋顶的房间排烟时,其建筑空间净高如何确定?
答:不规则吊顶或者屋顶的房间空间净高按如下方法确定(图3.2.22):
(1)对于锯齿形顶棚侧窗排烟,空间净高为侧窗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顶排烟口排烟时,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侧墙排烟时,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3)对于有封闭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3.2.23 对于需设置排烟系统的走道,通向该走道且面积小于50㎡的无窗房间面积是否需并入走道的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3款及第4.4.12条第3款,计算走道排烟量所需的面积可不含房间面积。
3.2.24 在局部两层通高的场所内设置敞开楼梯间,下层的敞开楼梯间设置挡烟垂壁,上层的敞开楼梯口没有设置挡烟垂壁,上、下层分别设置排烟设施,上、下层按各自独立防烟分区考虑,敞开楼梯间面积计入上层防烟分区面积,上层防烟分区净高按上层房间净高计,是否可行?
答:可行。
3.2.25 同一空间区域中存在不同吊顶或顶板标高的场所,标高较低的区域是否可利用高处排烟口一同排烟?
答:当该区域为同一防烟分区时,该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设于清晰高度以上且符合最小清晰高度要求,该区域均可利用此排烟口排烟。
3.2.2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5条第2款中的总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各房间与同一个公共疏散空间连通的区域内,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可开启外窗房间面积之和。
3.2.2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6.3.1条第5款“排烟风管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当排烟风管能达到耐火极限要求,但是绝热材料厚度不足40mm,是否还要设置隔热层?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9条的条文解释,采用复合风管外表面温度不超80℃时,可不另设置隔热层。
答:当汽车坡道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不考虑其安全疏散距离时,坡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2.2 民用建筑内多段走道通过普通门分隔(即走道套走道),其中每段走道长度不超20m,但多段走道合计长度超20m,是否考虑排烟设施?
答:当民用建筑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中分段设置的门为火灾时开启疏散的门,各段走道总长度大于20m时应按同一空间考虑设置排烟设施。设计图中应标出走道各分段门的消防使用方式。
3.2.3 对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6.3条第4款中的“房间”如何定义?该条第3款及第4款排烟量计算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的走道或回廊?
答:此房间指有火灾危险且火灾时烟气会进入走道的所有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无可燃物且人员不经常停留的房间外)。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4款是指当上述的房间均设置了排烟措施,且走道需排烟时,对该走道排烟量计算的规定。除此之外,需排烟的走道均按第3款计算排烟量。
3.2.4 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直通室外的门能否作为自然排烟设施?
答:不可以。
3.2.5 地下室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能否直接送风到公共区域,由普通门到其它房间?
答:对于地下空间的机械排烟区域,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时,可在公共区域设置集中机械补风,同一防火分区内与该公共区域相邻的机械排烟区域可通过普通门对其补风。
3.2.6 地下室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机械排烟及补风系统如何设置?
答: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 第6.1.5条划分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应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火单元的机械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可与其平时通风系统共用,排烟及补风工况与平时通风工况应具有切换控制功能。每个系统服务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服务的总面积不应超过 2000㎡,排烟系统的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
表3.2.6 充电设施防火单元排烟系统风机的排烟量
充电设施防火单元的净高(m) | 风机排烟量(m³/h) | 充电设施防火单元的净高(m) | 风机排烟量(m³/h) |
3.0及以下 | 30000 | 7.0 | 36000 |
4.0 | 31500 | 8.0 | 37500 |
5.0 | 33000 | 9.0 | 39000 |
6.0 | 34500 | 9.0以上 | 40000 |
充电设施防火单元的排烟和补风系统不应与建筑物其他系统共用或混用。
3.2.7 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按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还是可以按照30m来控制?
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3.2.8 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如何确定?
答:当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当走道宽度大于2.5m且不大于4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按走道面积不大于150㎡确定。
当走道包括局部加宽的电梯厅等区域,其加宽后的总面积不大于180㎡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应按上述方法确定。
3.2.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2条对挡烟垂壁高度有详细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7.1.5条规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 m。当上述场所净高较低且需划分防烟分区时,设置的挡烟垂壁底部低于上述规范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挡烟垂壁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条最低净高2.1m的要求。
3.2.10 防排烟风机是否必须设置于专用机房内?
答: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时,设于室外的消防风机应有良好的遮阳、防雨、四周设有防护结构等防护措施,其周围至少6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屋面采用轻型屋面结构的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侯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以直接设置于屋面,但其周围至少6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3.2.11 与封闭阳台(有可开启外窗)通过门连通的房间,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且未超过100㎡是否要排烟?房间内套小隔间(如卫生间)面积是否要计入判定排烟的面积内?
答:当建筑专业定性该房间为可开启外窗房间时,可不设排烟;房间内套小隔间(如卫生间)面积不计入判定该房间是否排烟的面积。
3.2.12 直通多层的自动扶梯或楼梯,除最底层外,其余楼层火灾时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防火分区分隔、无疏散功能,是否需要考虑排烟设施?
答:自动扶梯、楼梯等区域,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的防烟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和其他使用功能,可不设排烟设施。
3.2.13 敞开疏散走道是否可以不设排烟措施?
答:建筑专业定性为外廊的敞开疏散走道可以不采取排烟措施。
3.2.14 走道的排烟口,是否无论走道净高为多少,都可以设在净高的1/2以上?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2条第2款,无论走道净高为多少,走道排烟口均可以设在净高的1/2以上。
3.2.15 当采用自动水炮系统灭火时,高大空间排烟量计算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否按有喷淋取值?
答:不可以。
3.2.16 对于汽车库及电影院,机械排烟量是否可以按其专业规范要求计算?
答:汽车库的机械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相关要求。对于净高不大于6m的电影院影厅,机械排烟量可按不小于每平方米9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净高大于6m的电影院影厅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2款规定计算机械排烟量。
3.2.17 地下室的防排烟风井出地面时,风井百叶能否开向架空层区域?开向此区域的窗口可否作为防烟自然通风窗?
答:当建筑定性该架空层区域为室外安全空间时,可将地下室加压及补风井出地面的风井百叶开向该架空层区域。开向此区域的窗及开口可作为防烟自然通风窗,但排烟系统的出风口不应设置于建筑架空层内或朝向架空层。
3.2.18 走道及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是否需要计算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答: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 m/s)计算确定。
3.2.19 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表4.6.3中的数值,还是按计算的数值取值?
答: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 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表4.6.3的数值;其自然排烟面积可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温度、自然排烟窗(口)风速等参数计算确定。
3.2.20 自然排烟区域的补风方式及补风量如何确定?
答: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当需设置补风系统时,应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其中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建筑净高不大于6m的场所,储烟仓以下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最大防烟分区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1/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建筑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中庭等,自然补风口的开启面积可根据补风量、补风口的风速通过计算确定,其中自然补风量不小于相应计算排烟量的50%,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3.2.21 消防机械补风系统的补风量按不小于防火分区所有排烟系统的排风量1/2确定,还是按不小于最大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的1/2确定?
答:消防机械补风系统的设计补风量按不小于与之对应的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的1/2确定。
3.2.22 建筑空间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9条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对于不规则吊顶或者屋顶的房间排烟时,其建筑空间净高如何确定?
答:不规则吊顶或者屋顶的房间空间净高按如下方法确定(图3.2.22):
(1)对于锯齿形顶棚侧窗排烟,空间净高为侧窗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顶排烟口排烟时,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侧墙排烟时,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3)对于有封闭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3款及第4.4.12条第3款,计算走道排烟量所需的面积可不含房间面积。
3.2.24 在局部两层通高的场所内设置敞开楼梯间,下层的敞开楼梯间设置挡烟垂壁,上层的敞开楼梯口没有设置挡烟垂壁,上、下层分别设置排烟设施,上、下层按各自独立防烟分区考虑,敞开楼梯间面积计入上层防烟分区面积,上层防烟分区净高按上层房间净高计,是否可行?
答:可行。
3.2.25 同一空间区域中存在不同吊顶或顶板标高的场所,标高较低的区域是否可利用高处排烟口一同排烟?
答:当该区域为同一防烟分区时,该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设于清晰高度以上且符合最小清晰高度要求,该区域均可利用此排烟口排烟。
3.2.2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5条第2款中的总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各房间与同一个公共疏散空间连通的区域内,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可开启外窗房间面积之和。
3.2.2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6.3.1条第5款“排烟风管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当排烟风管能达到耐火极限要求,但是绝热材料厚度不足40mm,是否还要设置隔热层?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9条的条文解释,采用复合风管外表面温度不超80℃时,可不另设置隔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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