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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火灾信息报告规则
Rules for fire information report

XF/T 1192‑2026

2026‑07‑31 发布
2027‑02‑01 实施
国家消防救援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XF/T1192‑2014《火灾信息报告规定》,与 XF/T1192‑2014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中关于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人员的相关表述;
    b) 更改了范围中适用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见第 1 章,2014 年版的第 1 章);
    c) 更改了 "扑灭" 的定义 (见 3.2,2014 年版的 3.5),增加了术语 "火灾信息报告"" 扑救时长 ""控制火势" 及其定义 (见 3.1、3.3、3.4);
    d) 删除了术语 "接警"" 接警时间 ""灭火战斗"" 信息直报点支队 " 及其定义 (见 2014 年版的 3.1~ 3.3、3.6);
    e) 删除了涉及信息直报点支队的要求和字样 (见 2014 年版的 4.1、6.1);
    f) 增加了火灾信息报告的原则 (见第 4 章);
    g) 更改了火灾分类 [见 5.1a),2014 年版的第 4 章];
    h) 增加了消防救援人员 "失联" 的表述 [见 5.1b)];
    i) 更改了扑救时间的要求 [见 5.1c),2014 年版的第 4 章];
    j) 更改了火灾发生场所报告的要求 [见 5.1d),2014 年版的第 4 章];
    k) 增加了交通工具类火灾的要求 [见 5.1e)];
    l) 增加了森林草原火情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见5.1f)~g),6.4c)];
    m) 增加了报告阶段的要求 (见第 7 章);
    n) 更改了火灾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见第 8 章,2014 年版的第 6 章);
    o) 更改了报告方式的内容 (见 9.1、9.2,2014 年版的第 7 章),增加了涉密情况的要求 (见 9.3);
    p) 更改了报告主体的要求 (见第 10 章,2014 年版的第 8 章);
    q) 增加了工作机制 (见第 11 章)。
    本文件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13/SC10)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救援局、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孝国、何其泽、靳涛、王翊、任宝峰、张琦、何智超、朱玲、李伟敏、孙青松、赵轶惠、张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 年首次发布为 GA/T1192‑2014,根据 2020 年应急管理部第 5 号公告,调整为 XF/T 1192‑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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