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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时限


8.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各总队和北京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向国家消防救援局的报告时限:
    a)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接报后应立即电话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应超过接警时间后 1h, 电话报告后 30min 内书面报告;
    b) 报告范围内的其他火灾应及时报告,可参照 8.1a) 执行。
8.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支队及以下单位向上级单位的报告时限,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各总队和北京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参照 8.1 规定的报告时限,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8.3 政府专职消防队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报告时限,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参照 8.1 规定的时限,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8.4 单位专职消防队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报告时,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备案。
8.5 若遇事发地较远、现场通信中断、火场情况复杂等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报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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