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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范围
5.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各总队和北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向国家消防救援局报告的范围:
a)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
b) 灭火战斗行动中,发生消防救援人员牺牲、失联或重伤的火灾;
c) 扑救时长达到 2h 未控制火势或过火面积达到 2000㎡ (含) 以上的建 (构) 筑物火灾;
d) 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电化学储能单位等场所,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e) 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危险货物运输工具火灾;
f) 扑救时长达到 12h 未扑灭,或过火森林面积超过 100 h㎡、过火草原面积超过 5000 h㎡ 的森林草原火情;
g)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或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交界地区,以及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 5km 以内并对我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情;
h) 国家消防救援局要求核实的火灾;
i) 其他经研判需要报告的火灾。
5.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支队及以下单位向上级单位的报告范围,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各总队和北京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参照 5.1 规定的范围,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3 政府专职消防队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报告范围,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参照 5.1 规定的范围,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4 单位专职消防队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报告范围,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备案。
a)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
b) 灭火战斗行动中,发生消防救援人员牺牲、失联或重伤的火灾;
c) 扑救时长达到 2h 未控制火势或过火面积达到 2000㎡ (含) 以上的建 (构) 筑物火灾;
d) 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电化学储能单位等场所,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e) 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危险货物运输工具火灾;
f) 扑救时长达到 12h 未扑灭,或过火森林面积超过 100 h㎡、过火草原面积超过 5000 h㎡ 的森林草原火情;
g)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或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交界地区,以及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 5km 以内并对我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情;
h) 国家消防救援局要求核实的火灾;
i) 其他经研判需要报告的火灾。
5.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支队及以下单位向上级单位的报告范围,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各总队和北京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参照 5.1 规定的范围,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3 政府专职消防队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报告范围,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参照 5.1 规定的范围,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4 单位专职消防队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报告范围,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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