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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充电监控系统
9.2.1 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
9.2.2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2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9.2.3 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9.2.4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 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件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查询功能。
9.2.5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操作、系统故障、充电运行参数异常、动力蓄电池参数异常等事件记录功能。
9.2.6 充电监控系统应提供图形、文字、语音等一种或几种报警方式,并具备相应的报警处理功能。
9.2.7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9.2.8 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对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权限,实现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功能。
9.2.9 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用户需要定义各类日报、月报及年报,实现报表管理功能,并实现定时或召唤打印功能。
9.2.10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可扩展性:
1 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以完成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
2 系统应具有扩展性,以满足充电站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9.2.11 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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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规模及站址选择
- 3.1 规模
- 3.2 站址选择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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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非车载充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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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供电要求
- 6.2 供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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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计量
- 9 监控及通信系统
- 9.1 系统构成
- 9.2 充电监控系统
- 9.3 供电监控系统
- 9.4 安防监控系统
- 9.5 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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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建筑物
- 10.2 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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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土建电气
- 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2 节能与环保
- 12.1 建筑物、设备及材料节能
- 12.2 噪声控制
- 附录A 充电站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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