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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0.1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低于二级、体积大于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非戊类的,充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1.0.2 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1.0.3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11.0.4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室外充电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 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11.0.2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占地面积较小,同时进入的人员也有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1条的规定,确定其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一次。
11.0.3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筑物一般比较简单,而且布置的电气设备较多,由于电气设备房间不能用水灭火,因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3.1条的注释,当建筑物满足该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1.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小型灭火器是控制初期火灾和扑灭小型火灾的最有效设备,充电站内建筑物的灭火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进行配置。
充电站室外充电区灭火器的配置应考虑是否有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室外充电区属于室外场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对建筑物危险性等级的划分原则,规定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充电站时,室外充电区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当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充电站时,室外充电区应参考汽车加油站的标准配置,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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