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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噪声控制
12.2.1 充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12.2.2 充电站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12.2.1 充电站的环境噪声限值见表1。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注: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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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建筑物、设备及材料节能
- 12.2 噪声控制
- 附录A 充电站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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