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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 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1.0.4 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 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1.0.4 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原规范第1.0.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阐明制定本规范的宗旨。其内容与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以下简称“原规范”)第1.0.1条相同,仅将“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改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0.2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主要叙述本规范适用范围,对原规范第1.0.2条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最新锅炉产品参数系列予以调整: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由原来1~65t/h,改为1~75t/h,压力及温度不变。
2 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由原来0.7~58MW,改为0.7~70MW,其他参数不变。
3 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条是原规范第1.0.3条的修订条文。
本规范不适用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如电热锅炉、导热油炉、直燃机炉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管道设计,特别要指出的是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问题,近年来虽然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与应用发展较快,但因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有其特殊要求,本规范难以适用,故不包括在内。
城市热力管道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的规定进行。
1.0.4 本条是原规范第1.0.4条的条文。
本条指出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
本条文阐明制定本规范的宗旨。其内容与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以下简称“原规范”)第1.0.1条相同,仅将“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改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0.2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主要叙述本规范适用范围,对原规范第1.0.2条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最新锅炉产品参数系列予以调整: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由原来1~65t/h,改为1~75t/h,压力及温度不变。
2 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由原来0.7~58MW,改为0.7~70MW,其他参数不变。
3 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条是原规范第1.0.3条的修订条文。
本规范不适用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如电热锅炉、导热油炉、直燃机炉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管道设计,特别要指出的是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问题,近年来虽然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与应用发展较快,但因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有其特殊要求,本规范难以适用,故不包括在内。
城市热力管道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的规定进行。
1.0.4 本条是原规范第1.0.4条的条文。
本条指出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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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锅炉房的布置
- 4.1 位置的选择
-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 4.4 工艺布置
- 5 燃煤系统
- 5.1 燃煤设施
-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 6 燃油系统
- 6.1 燃油设施
- 6.2 燃油的贮运
- 7 燃气系统
- 8 锅炉烟风系统
-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 9.1 锅炉给水设备
- 9.2 水处理
- 10 供热热水制备
-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 10.2 热水制备设施
- 11 监测和控制
- 11.1 监测
- 11.2 控制
- 12 化验和检修
- 12.1 化验
- 12.2 检修
- 13 锅炉房管道
- 13.1 汽水管道
- 13.2 燃油管道
- 13.3 燃气管道
- 14 保温和防腐蚀
- 14.1 保温
- 14.2 防腐蚀
-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 15.1 土建
- 15.2 电气
- 15.3 采暖通风
- 15.4 给水排水
- 16 环境保护
-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 16.5 绿化
- 17 消防
- 18 室外热力管道
-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 18.2 管道系统
-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18.4 管道和附件
-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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