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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废水治理
16.3.1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6.3.2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水量分类进行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16.3.3 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产生的废水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应降温至小于40℃后排放;化学水处理的酸、碱废水应经过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16.3.4 油罐清洗废水和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直接排放:油罐区应设置汇水明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应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处理。
16.3.5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和灰渣冲走和积水的设施,积水处理排放应符合本规范第16.3.1条的要求,同时应设有防治煤灰水渗漏对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16.3.2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水量分类进行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16.3.3 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产生的废水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应降温至小于40℃后排放;化学水处理的酸、碱废水应经过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16.3.4 油罐清洗废水和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直接排放:油罐区应设置汇水明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应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处理。
16.3.5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和灰渣冲走和积水的设施,积水处理排放应符合本规范第16.3.1条的要求,同时应设有防治煤灰水渗漏对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条文说明
16.3.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还要符合锅炉房所在地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受纳水系可以是天然的江、河、湖、海水系,也可以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等。
16.3.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循环利用,减少污水排放,保护环境是必须遵循的设计原则。
16.3.3 水条是原规范第13.4.7条和第13.4.9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本条是指锅炉房水环境影响的主要废水污染源及其治理原则。
湿式除尘脱硫、水力冲灰渣和锅炉情况产生的废水中的污染因子有固体悬浮物和PH值.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后排放;锅炉排污水会造成热污染,应降温后排放;化学水处理的废水污染因子是pH值,应采取中和处理后排放。
在一般情况下需将锅炉房的排水温度降至40℃以下,但企业锅炉房如在所属企业范围内的排水上游且排水管材料及接口材质无温度要求时,可以略高于40℃,这样更符合使用情况。
16.3.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9条的修订条文。
油罐清洗的含油废水直接排放会造成严重的污染;液化石油气残液的直接排放会造成火灾危险,均严禁直接排放。为防止含油废水的排放造成的污染,油罐区应设置汇水阴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的难度很大,不应自行处理,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企业处理。
16.3.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8条的修订条文。
煤作为一种能源需要节约和因环保要求防止水体对周围的污染,故在坡地煤场和较大煤场的周围要求设置“防止煤屑冲走”的设施,如在四周设渗漏沟排水及沉煤屑池,将煤屑截留后,再对废水加以处理达标后排放。
当煤场、灰渣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附近时,应有防止贮灰场灰水渗漏时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锅炉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还要符合锅炉房所在地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受纳水系可以是天然的江、河、湖、海水系,也可以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等。
16.3.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循环利用,减少污水排放,保护环境是必须遵循的设计原则。
16.3.3 水条是原规范第13.4.7条和第13.4.9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本条是指锅炉房水环境影响的主要废水污染源及其治理原则。
湿式除尘脱硫、水力冲灰渣和锅炉情况产生的废水中的污染因子有固体悬浮物和PH值.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后排放;锅炉排污水会造成热污染,应降温后排放;化学水处理的废水污染因子是pH值,应采取中和处理后排放。
在一般情况下需将锅炉房的排水温度降至40℃以下,但企业锅炉房如在所属企业范围内的排水上游且排水管材料及接口材质无温度要求时,可以略高于40℃,这样更符合使用情况。
16.3.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9条的修订条文。
油罐清洗的含油废水直接排放会造成严重的污染;液化石油气残液的直接排放会造成火灾危险,均严禁直接排放。为防止含油废水的排放造成的污染,油罐区应设置汇水阴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的难度很大,不应自行处理,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企业处理。
16.3.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8条的修订条文。
煤作为一种能源需要节约和因环保要求防止水体对周围的污染,故在坡地煤场和较大煤场的周围要求设置“防止煤屑冲走”的设施,如在四周设渗漏沟排水及沉煤屑池,将煤屑截留后,再对废水加以处理达标后排放。
当煤场、灰渣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附近时,应有防止贮灰场灰水渗漏时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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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锅炉房的布置
- 4.1 位置的选择
-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 4.4 工艺布置
- 5 燃煤系统
- 5.1 燃煤设施
-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 6 燃油系统
- 6.1 燃油设施
- 6.2 燃油的贮运
- 7 燃气系统
- 8 锅炉烟风系统
-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 9.1 锅炉给水设备
- 9.2 水处理
- 10 供热热水制备
-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 10.2 热水制备设施
- 11 监测和控制
- 11.1 监测
- 11.2 控制
- 12 化验和检修
- 12.1 化验
- 12.2 检修
- 13 锅炉房管道
- 13.1 汽水管道
- 13.2 燃油管道
- 13.3 燃气管道
- 14 保温和防腐蚀
- 14.1 保温
- 14.2 防腐蚀
-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 15.1 土建
- 15.2 电气
- 15.3 采暖通风
- 15.4 给水排水
- 16 环境保护
-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 16.5 绿化
- 17 消防
- 18 室外热力管道
-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 18.2 管道系统
-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18.4 管道和附件
-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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