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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根据近年来国内锅炉房总体设计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简洁及空间组合相协调的方向发展。过去人们对锅炉房的概念,一般都与脏、乱、劳动强度大等联系在一起,在锅炉房的设计中往往会忽视其整洁的一面,把锅炉房选型和场地布置放在一个从属地位,因此以往不少锅炉房建筑造型简陋,场地紧张杂乱,安全运行和安装检修存在较多隐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的扩大和供热工程的发展,对锅炉房设计提出了更新的理念,因此本条文结合目前国内锅炉房发展要求,增订了对锅炉房总体设计方面的规定。
4.2.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新建区域锅炉房厂前区的规划应与所在地区的总体规划相协阔,协调内容应包括交通、物料运输和人流、物流的出入口等。
根据同内外城市发展规划要求,锅炉房的辅助厂房与附属建筑物.宜尽量采用联合建筑物,并应注意锅炉房立面和朝向,使整体布局合理、美观,这也是适应城市和小区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本条为对锅炉房建筑造型和整体布局方面的要求,对工业锅炉房而占,其建筑造型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对区域锅炉房而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这也是适应城镇和工业企业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4 本条基本上是原规范第5.2.1条的条文,仅作个别文字修改。
本条提出充分利用地形,这可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在山区布置时,对规模和建筑面积较大的锅炉房,可采用阶梯式布置,以减少挖方和填方量。同时,锅炉房设计应注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4.2.5 本条是原规范第5.2.2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因涉及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问题,在锅炉房的总体布置上应予以充分重视。在本条文中除列出主要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执行当地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2.6 本条是原规范第5.2.3条的条文。
对运煤量较大的输煤系统,一般采用皮带输送机居多,如能利用地形的自然高差,将煤场或煤库布置在较高的位置,可减少提升高度、缩短运输走廊和减少占地面积,节约投资。同时,煤场、灰场的布置应注意风向,以减少煤、灰对主要建筑物的影响。
4.2.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底层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这是建筑物防水和排水的需要,可避免大雨时室外雨水向锅炉房内部倾注或浸蚀构筑物,而造成不利影响。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则要求一致,以使操作行走安全。
根据近年来国内锅炉房总体设计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简洁及空间组合相协调的方向发展。过去人们对锅炉房的概念,一般都与脏、乱、劳动强度大等联系在一起,在锅炉房的设计中往往会忽视其整洁的一面,把锅炉房选型和场地布置放在一个从属地位,因此以往不少锅炉房建筑造型简陋,场地紧张杂乱,安全运行和安装检修存在较多隐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的扩大和供热工程的发展,对锅炉房设计提出了更新的理念,因此本条文结合目前国内锅炉房发展要求,增订了对锅炉房总体设计方面的规定。
4.2.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新建区域锅炉房厂前区的规划应与所在地区的总体规划相协阔,协调内容应包括交通、物料运输和人流、物流的出入口等。
根据同内外城市发展规划要求,锅炉房的辅助厂房与附属建筑物.宜尽量采用联合建筑物,并应注意锅炉房立面和朝向,使整体布局合理、美观,这也是适应城市和小区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本条为对锅炉房建筑造型和整体布局方面的要求,对工业锅炉房而占,其建筑造型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对区域锅炉房而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这也是适应城镇和工业企业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4 本条基本上是原规范第5.2.1条的条文,仅作个别文字修改。
本条提出充分利用地形,这可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在山区布置时,对规模和建筑面积较大的锅炉房,可采用阶梯式布置,以减少挖方和填方量。同时,锅炉房设计应注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4.2.5 本条是原规范第5.2.2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因涉及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问题,在锅炉房的总体布置上应予以充分重视。在本条文中除列出主要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执行当地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2.6 本条是原规范第5.2.3条的条文。
对运煤量较大的输煤系统,一般采用皮带输送机居多,如能利用地形的自然高差,将煤场或煤库布置在较高的位置,可减少提升高度、缩短运输走廊和减少占地面积,节约投资。同时,煤场、灰场的布置应注意风向,以减少煤、灰对主要建筑物的影响。
4.2.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底层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这是建筑物防水和排水的需要,可避免大雨时室外雨水向锅炉房内部倾注或浸蚀构筑物,而造成不利影响。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则要求一致,以使操作行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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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锅炉房的布置
- 4.1 位置的选择
-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 4.4 工艺布置
- 5 燃煤系统
- 5.1 燃煤设施
-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 6 燃油系统
- 6.1 燃油设施
- 6.2 燃油的贮运
- 7 燃气系统
- 8 锅炉烟风系统
-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 9.1 锅炉给水设备
- 9.2 水处理
- 10 供热热水制备
-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 10.2 热水制备设施
- 11 监测和控制
- 11.1 监测
- 11.2 控制
- 12 化验和检修
- 12.1 化验
- 12.2 检修
- 13 锅炉房管道
- 13.1 汽水管道
- 13.2 燃油管道
- 13.3 燃气管道
- 14 保温和防腐蚀
- 14.1 保温
- 14.2 防腐蚀
-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 15.1 土建
- 15.2 电气
- 15.3 采暖通风
- 15.4 给水排水
- 16 环境保护
-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 16.5 绿化
- 17 消防
- 18 室外热力管道
-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 18.2 管道系统
-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18.4 管道和附件
-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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