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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电气
15.2.1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5.2.3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低压配电室。
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置高压配电室。
15.2.4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15.2.5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15.2.6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规定。
自动控制或联锁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15.2.7 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15.2.8 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室、卫生间、闲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面。
15.2.9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标准照度值、显示指数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5.2.10 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15.2.11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15.2.12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2 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15.2.13 烟囱顶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障碍灯应采用红色,且不应少于2盏。
15.2.14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接闪(避雷)针或接闪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15.2.15 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15.2.16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轻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做局部防雷处理。
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时,可不设静电接地装置。
15.2.18 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
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5.2.3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低压配电室。
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置高压配电室。
15.2.4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15.2.5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15.2.6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规定。
自动控制或联锁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15.2.7 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15.2.8 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室、卫生间、闲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面。
15.2.9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标准照度值、显示指数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5.2.10 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15.2.11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15.2.12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2 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15.2.13 烟囱顶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障碍灯应采用红色,且不应少于2盏。
15.2.14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接闪(避雷)针或接闪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15.2.15 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15.2.16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轻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做局部防雷处理。
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时,可不设静电接地装置。
15.2.18 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
条文说明
15.2.1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条的条文。
锅炉房停电的直接后果是中断供热。因此,在本条中规定锅炉房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应按停电导致锅炉中断供热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并相应决定其供电方式。
从以前调研情况分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等各部门不同规模的厂,其对供热要求保证程度不同,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差异极大,因而各厂对锅炉房电源的处理也不同。如炼油厂一旦中断供汽,将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大量减产,大量废品,因而对电源作重要负荷处理,设有可靠的二回路电源供电……因此,对锅炉房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不宜统一规定。
15.2.1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 2条的条文。
燃气中如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与空气形成5%~15%浓度的混合气体时易着火爆炸。因而天然气调压间属防爆建筑物。
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均属有火灾危险场所。而燃煤锅炉间则属于多尘环境,水泵房属于潮湿环境。
上述不同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所选用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均应与各个不同环境相适应。
15.2.3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3条的条文。
由于这类容量的锅炉房,其电气设备容量约达100kW及以上,电机台数近10台,低压配电屏将在2屏以上,而且锅炉台数往往不止1台,如不将低压配电屏设于专门的低压配电室内,而直接安装在锅炉间,则环境条件较差,因此宜设专门的低压配电室。当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小于上述容量,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则可不设低压配电室。
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立高压配电室。
15.2.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4条的条文。
按锅炉机组单元分组配电是指配电箱配电回路的布置应尽可能结合工艺要求,按锅炉机组分配,以减少电气线路和设备由于故障或检修对生产带来的影响。
15.2.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5条的条文。
考虑到锅炉厂成套供应电气控制屏的情况较多,对蒸汽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4t/h、热水锅炉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锅炉,配套控制箱较为成熟,成套供应是发展方向,应予推广,成套供应控制屏既可减少设计工作量,又有利于迅速安装。
15.2.6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6条的修订条文。
经过调研,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单层布置的锅炉房,当锅炉辅机采用集中控制时,就地均不设启动控制按钮,运行人员也无此要求。双层布置的锅炉房有鼓风机、引风机设就地停机按钮。电厂锅炉房典型设计规定就地无启动权,仅设紧急停机按钮。当锅炉辅机采用集中控制时,按操作规程规定,锅炉启动前由运行人员巡视,操作有关阀门,掌握全面情况,然后在操作屏集中控制。因此本条不规定设2套控制按钮。当集中控制辅机的电动机操作层不在同一层,距离较远时,为便于在运行中就地发现故障及时加以排除,在条文中规定,宜在电动机旁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15.2.7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7条的条文。
锅炉房用电设备较少时,宜采用以放射式为主的配电方式;而如果锅炉热力和其他各种管道布置繁多,电力线路则不宜采用裸线或绝缘明敷。现在各厂的锅炉房电力线路基本上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置方式。因锅炉表面、烟道表面、热风道及热水箱等的表面温度在40~50℃或以上,为避免线路绝缘过热而加速绝缘损坏,电力线路应尽量避免沿上述表面敷设;当沿上述热表面敷设线路时,应采用支架使线路与热表面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用其他隔热措施,不宜直敷布线。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是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及维护方便。
15.2.8 奉条是原规范第13.2.8条的条文。
控制室、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内均有较为集中的电气设备,为了防止水管或其他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泄漏和损坏,从而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特作此规定。
15.2.9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9条的条文。
这是国家对照明规定的基本要求,应予以执行。
15.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0条的条文。
在锅炉房操作地点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设 置局部照明,有利于锅炉运行人员的监察。锅炉的平台扶梯处,当一般照明不能满足其照度要求时,也应设置局部照明。
15.2.11 奉条是原规范第13.2.11条的条文。
当工作照明因故熄灭,为保证锅炉继续运行或操作停炉,必须严密注意水位、压力及操作有关阀门,启动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以保持锅炉汽包一定的水位,因此宜设有事故照明。如因电源条件限制,锅炉房也应备有手电筒或其他照明设备作临时光源,以确保停电时对锅炉房的设备进行安全处理。
15.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2条的条文。
地下凝结水箱间的温度一般超过40℃,相对湿度超过95%, 属高温高潮湿场所;热水箱、锅炉本体附近的温度一般超过40℃, 属高温场所;出灰渣地点为高温多灰场所。这些地点的照明灯具 如安装高度低于2.5m时,为安全起见,应考虑防触电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低电压。当在这些地点的狭窄处或在煤粉制备设备和锅炉锅筒内工作使用手提行灯时,则安全要求更高,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因此,锅炉房照明装置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电压等级。
15.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3条的条文。
由于锅炉房烟囱往往是工厂或民用建筑中最高的构筑物,因而需与当地航空部门联系,确定是否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如需装设则应为红色,装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使其维修方便。
15.2.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4条的条文。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对烟囱的防雷保护明确规定:“雷电活动较强的地区或郊区15m高的烟囱和雷电活动较弱的地区20m高的烟囱,按第Ⅲ类工业建筑物考虑防雷设施”,“高耸的砖砌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应采用避雷针或避雷带保护。采用避雷针时,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多根避雷针应连接于闭合环上,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相连,金属烟囱应利用作为接闪器或引下线”。
15.2.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 2.15条的修订条文。
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15.2.16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6条的条文。
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建筑物防雷标准》规定,用作接闪器的钢铁金属板的最小厚度为4mm,与我国运行经验相同。埋设在地下的油罐,当覆土高于0.5m时,可不考虑防雷设施,当地下油罐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该通气管应做防雷处理。
15.2.17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7条的修订条文。
气体和液体燃料流动时产生的静电应有泄放通道,接地点间距应在30m以内,但条文不作规定,由工程设计确定。管道连接处如有绝缘体间隔时应设有导电跨接措施。在管道布置需要时,还应设避雷装置。
15.2.18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8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一般均应有电话分机,以便与本单位各部门通信联系。
有些大型企业(单位)设有动力中心调度通信系统,则锅炉房也应纳入该调度通信系统,设置调度通信分机;而某些大、中型区域锅炉房有较多供汽用户,为联系方便,则宜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其他某些供热用户之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以便于锅炉房可以按该用户的特殊情况调度供汽和安排生产。
锅炉房停电的直接后果是中断供热。因此,在本条中规定锅炉房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应按停电导致锅炉中断供热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并相应决定其供电方式。
从以前调研情况分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等各部门不同规模的厂,其对供热要求保证程度不同,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差异极大,因而各厂对锅炉房电源的处理也不同。如炼油厂一旦中断供汽,将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大量减产,大量废品,因而对电源作重要负荷处理,设有可靠的二回路电源供电……因此,对锅炉房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不宜统一规定。
15.2.1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 2条的条文。
燃气中如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与空气形成5%~15%浓度的混合气体时易着火爆炸。因而天然气调压间属防爆建筑物。
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均属有火灾危险场所。而燃煤锅炉间则属于多尘环境,水泵房属于潮湿环境。
上述不同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所选用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均应与各个不同环境相适应。
15.2.3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3条的条文。
由于这类容量的锅炉房,其电气设备容量约达100kW及以上,电机台数近10台,低压配电屏将在2屏以上,而且锅炉台数往往不止1台,如不将低压配电屏设于专门的低压配电室内,而直接安装在锅炉间,则环境条件较差,因此宜设专门的低压配电室。当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小于上述容量,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则可不设低压配电室。
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立高压配电室。
15.2.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4条的条文。
按锅炉机组单元分组配电是指配电箱配电回路的布置应尽可能结合工艺要求,按锅炉机组分配,以减少电气线路和设备由于故障或检修对生产带来的影响。
15.2.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5条的条文。
考虑到锅炉厂成套供应电气控制屏的情况较多,对蒸汽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4t/h、热水锅炉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锅炉,配套控制箱较为成熟,成套供应是发展方向,应予推广,成套供应控制屏既可减少设计工作量,又有利于迅速安装。
15.2.6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6条的修订条文。
经过调研,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单层布置的锅炉房,当锅炉辅机采用集中控制时,就地均不设启动控制按钮,运行人员也无此要求。双层布置的锅炉房有鼓风机、引风机设就地停机按钮。电厂锅炉房典型设计规定就地无启动权,仅设紧急停机按钮。当锅炉辅机采用集中控制时,按操作规程规定,锅炉启动前由运行人员巡视,操作有关阀门,掌握全面情况,然后在操作屏集中控制。因此本条不规定设2套控制按钮。当集中控制辅机的电动机操作层不在同一层,距离较远时,为便于在运行中就地发现故障及时加以排除,在条文中规定,宜在电动机旁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15.2.7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7条的条文。
锅炉房用电设备较少时,宜采用以放射式为主的配电方式;而如果锅炉热力和其他各种管道布置繁多,电力线路则不宜采用裸线或绝缘明敷。现在各厂的锅炉房电力线路基本上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置方式。因锅炉表面、烟道表面、热风道及热水箱等的表面温度在40~50℃或以上,为避免线路绝缘过热而加速绝缘损坏,电力线路应尽量避免沿上述表面敷设;当沿上述热表面敷设线路时,应采用支架使线路与热表面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用其他隔热措施,不宜直敷布线。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是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及维护方便。
15.2.8 奉条是原规范第13.2.8条的条文。
控制室、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内均有较为集中的电气设备,为了防止水管或其他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泄漏和损坏,从而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特作此规定。
15.2.9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9条的条文。
这是国家对照明规定的基本要求,应予以执行。
15.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0条的条文。
在锅炉房操作地点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设 置局部照明,有利于锅炉运行人员的监察。锅炉的平台扶梯处,当一般照明不能满足其照度要求时,也应设置局部照明。
15.2.11 奉条是原规范第13.2.11条的条文。
当工作照明因故熄灭,为保证锅炉继续运行或操作停炉,必须严密注意水位、压力及操作有关阀门,启动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以保持锅炉汽包一定的水位,因此宜设有事故照明。如因电源条件限制,锅炉房也应备有手电筒或其他照明设备作临时光源,以确保停电时对锅炉房的设备进行安全处理。
15.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2条的条文。
地下凝结水箱间的温度一般超过40℃,相对湿度超过95%, 属高温高潮湿场所;热水箱、锅炉本体附近的温度一般超过40℃, 属高温场所;出灰渣地点为高温多灰场所。这些地点的照明灯具 如安装高度低于2.5m时,为安全起见,应考虑防触电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低电压。当在这些地点的狭窄处或在煤粉制备设备和锅炉锅筒内工作使用手提行灯时,则安全要求更高,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因此,锅炉房照明装置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电压等级。
15.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3条的条文。
由于锅炉房烟囱往往是工厂或民用建筑中最高的构筑物,因而需与当地航空部门联系,确定是否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如需装设则应为红色,装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使其维修方便。
15.2.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4条的条文。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对烟囱的防雷保护明确规定:“雷电活动较强的地区或郊区15m高的烟囱和雷电活动较弱的地区20m高的烟囱,按第Ⅲ类工业建筑物考虑防雷设施”,“高耸的砖砌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应采用避雷针或避雷带保护。采用避雷针时,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多根避雷针应连接于闭合环上,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相连,金属烟囱应利用作为接闪器或引下线”。
15.2.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 2.15条的修订条文。
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15.2.16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6条的条文。
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建筑物防雷标准》规定,用作接闪器的钢铁金属板的最小厚度为4mm,与我国运行经验相同。埋设在地下的油罐,当覆土高于0.5m时,可不考虑防雷设施,当地下油罐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该通气管应做防雷处理。
15.2.17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7条的修订条文。
气体和液体燃料流动时产生的静电应有泄放通道,接地点间距应在30m以内,但条文不作规定,由工程设计确定。管道连接处如有绝缘体间隔时应设有导电跨接措施。在管道布置需要时,还应设避雷装置。
15.2.18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8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一般均应有电话分机,以便与本单位各部门通信联系。
有些大型企业(单位)设有动力中心调度通信系统,则锅炉房也应纳入该调度通信系统,设置调度通信分机;而某些大、中型区域锅炉房有较多供汽用户,为联系方便,则宜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其他某些供热用户之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以便于锅炉房可以按该用户的特殊情况调度供汽和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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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锅炉房的布置
- 4.1 位置的选择
-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 4.4 工艺布置
- 5 燃煤系统
- 5.1 燃煤设施
-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 6 燃油系统
- 6.1 燃油设施
- 6.2 燃油的贮运
- 7 燃气系统
- 8 锅炉烟风系统
-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 9.1 锅炉给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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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供热热水制备
-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 10.2 热水制备设施
- 11 监测和控制
- 11.1 监测
- 11.2 控制
- 12 化验和检修
- 12.1 化验
- 12.2 检修
- 13 锅炉房管道
- 13.1 汽水管道
- 13.2 燃油管道
- 13.3 燃气管道
- 14 保温和防腐蚀
- 14.1 保温
- 14.2 防腐蚀
-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 15.1 土建
- 15.2 电气
- 15.3 采暖通风
- 15.4 给水排水
- 16 环境保护
-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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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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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消防
- 18 室外热力管道
-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 18.2 管道系统
-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18.4 管道和附件
-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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